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您是否有權主張呢?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您是否有權主張呢?

紛紛擾擾喧喧鬧鬧,如果你幸運亦或不幸的結束了一段婚姻,在情緒之外,請您一定要理智地、慎重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什麼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您又是否滿足享有該權利的條件的呢?小編就來幫您理一理。

Q:何謂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A: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即無過錯一方在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或協議離婚時,所享有的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

Q: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條件?

A:1.須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

(1)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予支持;

(2)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僅限於法律所規定的情形:

(1)重婚;

(2)同居,即連續性的共同生活,一夜情算哦;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Q: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內容?

A:1.權利義務主體:權利人,即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的一方;賠償義務人,即有過錯的配偶;

夫妻雙方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行為,任何一方均喪失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2.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內容:

(1)物質損害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

3.《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Q:時間限制?

A:1.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時,須在離婚訴訟中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被告時,原則上須在離婚訴訟中提出,但有兩個例外:

(1)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亦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2)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審期間提出,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3.協議離婚的:

(1)若已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不得再主張;

(2)未放棄的,可以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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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您是否有權主張呢?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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