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如何進行有效閱卷?

肖文彬: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何嘉銘: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如何進行有效閱卷?

前言

中國的刑事審判是以案卷中心主義,審判主要圍繞控方提供的案卷材料而進行。刑事案卷是刑事案件中訴訟文書、證據材料的最主要載體,而有效的辯點往往就藏於細節中,這就意味著律師要了解案情及案件所有細節,最主要的途徑就是“無遺漏”“無死角”地對案卷進行全面審閱並進行梳理。除此之外,後續的會見、庭審發問、質證、舉證、辯論、發表辯護意見以及撰寫各種法律文書等辯護工作,都需要以全面細緻的閱卷作為基礎和前提,由此可見,在刑事案件中,律師閱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律師閱卷的目的有二:一是發現案卷裡面對當事人(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不利的材料有哪些,以便以後對不利的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反駁,對有利的證據材料加以利用(也包括有針對性地申請辦案機關收集、調取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二是提煉出案件的重點、難點部分,以便在這些方面進行有利於當事人的深入透徹辯護。

閱卷是每一位刑事律師需要掌握的、最基本的辦案技能。同時,閱卷工作也是刑事案件中最基礎、耗時最多的工作,尤其是重大、複雜的案件,閱卷要佔律師全部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有鑑於此,本文將結合筆者辦案經驗及實務案例,講述詐騙犯罪案件如何進行有效閱卷,以供參考。

正文

筆者在《如何為“e租寶”一案進行有效辯護?》一文中提到,要高質量完成閱卷工作、掌握好閱卷的技能,有三個必要條件:一,保證有充足的閱卷時間;二,做好詳細的閱卷筆錄;三,閱卷也得親歷親為。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有效閱卷的工作可分為以下四步,具體為——

一、閱卷前的知識與思維準備

首先,律師需要對本案有關罪名的實體法與法理爛熟於心,包括但不限於刑法條文、司法解釋、會議紀要、行政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以詐騙犯罪為例,筆者曾於《詐騙犯罪法律法規彙總(2018年版)》一文中,對詐騙犯罪有關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和條文進行收集、彙總。但重大、複雜、疑難的刑事案件,只知法條不知法理是無法有效應對的。

其次,律師需要掌握辦案必備的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證據法相關規定以及規則。譬如:

《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等常用的法條及司法解釋。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對證據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條文,以及《關於辦案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規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等規範性文件。尤其是刑訴法解釋第四章,為律師的閱卷、審查證據直接提供了明確的方法。

最後,需要帶著問題去閱卷,以無罪的思維、較真質疑的思維去閱卷。最後,需要帶著問題去閱卷,以無罪的思維、較真質疑的思維去閱卷。具體可從以下方面展開:第一,控方指控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有沒有證據證明?第二,控方證據是否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第三,控方證據在證據資格、證明力、證明標準等方面是否有問題?能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否排除合理懷疑得出有罪的唯一結論?最後,有沒有無罪的證據材料可以舉證?

以上的知識及思維準備,可以在日常的工作中就進行積累準備,等到上百本案卷在面前律師再去做知識儲備,難免顯得為時晚矣,徒增自己的工作量。

二、全面閱卷

全面細緻閱卷是首先要經歷的過程,唯有全面細緻閱卷,才能發現案卷裡那些對當事人有利不利的所有證據材料。

閱卷要做閱卷筆錄,尤其涉及到與定罪量刑有關、對當事人有利不利的內容要詳細記載,不能只選擇記載對當事人有利的內容,對當事人不利的內容忽略不見(很多人都會犯這樣的毛病,讓司法人員覺得你是在片面地適用證據材料,說服力不強)。因為不利的內容才需要律師重點質證辯論的,有利的內容可用來舉證反擊控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這樣既客觀全面、又攻守兼備,更容易得到司法人員的認可。

在全面閱卷的環節中,筆者與多位同事交流得出一個相同的結論:沒有可以快速又高效的全面閱卷技巧,唯有逐頁仔細審閱才是正道。

根據證據的種類不同,全面閱卷環節中審閱的方法也不同——

(一)重視訴訟文書卷宗

所謂訴訟文書,及《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拘留證》《提請批捕申請書》《提訊證》《搜查證》等一系列辦案機關的法律文書。

以《提訊證》為例,筆者在《在律師閱卷中的重要性》一文中提及到律師可以通過對比《提訊證》發現當中存在的不少問題——

1.通過與其他同案犯的《提訊證》相比較,可能會發現訊問的偵查人員存在同一時間“分身”訊問的違法情形,進而影響訊問筆錄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2.通過比對訊問時間先後及訊問筆錄內容,可能會發現同一偵查人員先後通過對不同同案犯的訊問裡,存在以甲的供述來對乙進行誘供、指供的違法情形

3.通過核對提訊時間,看是否存在偵查人員對被告人進行疲勞審訊或缺失部分筆錄的情形。疲勞審訊是屬於非法審訊,可能會影響到口供內容的真實性問題;而缺失的筆錄可能就是影響無罪、罪輕的關鍵筆錄,因此律師閱卷不可大意;

4.通過核對訊問人姓名,去相關公安局或其官網查詢一下看是否存在非偵查人員參與訊問的違法情形。

不僅如此,律師通過比對《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提請批捕申請書》《批准逮捕決定書》等程序性訴訟文書上面的罪名和事實,也可能會有意外的發現——

以筆者經辦的J某涉嫌跨國盜竊案為例:當事人最初以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在偵查階段通過我們的辯護成功將詐騙罪的指控打掉,檢察機關在批准逮捕時變更罪名為盜竊罪。然而拘留證、傳喚證顯示本案是以詐騙罪而不是以盜竊罪立案、報案的,到後面才是檢察院以盜竊罪批准逮捕的。但在此之前的報案材料以及立案決定書卻顯示本案以盜竊罪立案,我們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報案材料和立案決定書屬於事後再補充的材料,其真實性、合法性值得質疑。

(二)言詞證據可進行表格化整理

如果物證、書證不充足,律師瞭解具體案情最佳的途徑就是審閱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因為被害人與被告人是案件中的親歷者,是最瞭解案件經過的人。在詐騙犯罪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也經常會選擇依靠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從而在實物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使證據鏈補充完整,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刑法所規制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

但是,司法實務中有相當一部分的詐騙犯罪案件被害人數量龐大,尤其是集資詐騙案件、保健品詐騙案件、網絡詐騙案件等新型詐騙案件。此類案件的卷宗裡面,被害人的詢問筆錄材料往往能佔據全案卷宗的“半壁江山”。除此之外,以集團、公司等形式進行的詐騙犯罪,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數量同樣眾多,上至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下至基層員工,都有可能牽涉其中。這就意味著案件卷宗內存在大量的言詞證據材料,對此,筆者認為可以選擇表格化的方式,即對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等筆錄列成表格,從而對言詞證據進行有效的整理。

首先,在表格中要將被訊(詢)問人,訊(詢)問時間,將訊(詢)問地點、偵查人員列明在前,通過與《提訊證》(《傳喚證》)或者同步錄音錄像(若有)進行比對,律師可以清楚同一辦案人員有沒有在同一時間對不同的被告人(被害人)進行訊(詢)問。如果審訊時間過長,譬如連續訊問十多個小時,則需要留意偵查人員有沒有保證被告人必要的休息時間以及提供飲食。又比如偵查人員傳喚證人到非證人工作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指定的地點,這屬於瑕疵證據,需要辦案機關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方能使用。所以,利用表格化對訊(詢)問筆錄的細節進行審查,律師對案件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疲勞審訊、監外審訊等非法情形便能一目瞭然,為後續是否提起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提供充足的依據。

其次,表格化記錄被告人針對同一關鍵問題的多次供述,不同被告人針對同一關鍵問題的不同供述,再通過與其他實物證據、勘驗筆錄、辨認筆錄進行比對,律師往往能發現證據材料存在前後矛盾之處。以筆者在辦的G某涉嫌保健品詐騙案為例,某被害人陳述其購買了12瓶保健品,隨後又陳述是買了72瓶,贈送了36瓶,吃了一部分後,還剩85瓶,都被公安依法扣押了;而清點記錄、物證照片等顯示只有13瓶;扣押筆錄中該名被害人又再次陳述稱買了20瓶。經過表格化的處理,我們明顯看出該被害人的陳述不斷出現前後矛盾,又沒有其他實物證據與其陳述相印證,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

面對卷宗數量數十上百的案件,在閱卷時利用表格化整理言詞證據,能夠使律師直接明瞭地瞭解案情及存在的證據問題之餘,也為後續律師撰寫質證意見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三)物證、書證的三性審查

首先,律師要注意物證、書證是否為原物原物、原件。在閱卷時要審查物證的照片、錄像、複製品或者書證的副本、複印件是否已與原件核對一致,是否經過持有人或者被告人的辨認,是否二人以上製作,有沒有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於何處的文字說明及簽名。在審查證據是否符合真實性的要求時,律師還需要運用實物證據的鑑真規則,對實物證據的真實性、同一性進行鑑別。鑑真實質上是審查實物證據的來源、收集、提取、保管等一系列環節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以確定實物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其次,律師需要審查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譬如,經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的物證、書證,是否附帶對應的筆錄、清單?是否經偵查人員、持有人、見證人簽名?物證的名稱、特徵、數量、質量等是否註明清楚?沒有持有人的簽名,是否註明了原因?除此之外,如果同一見證人在多處出現,律師還可以考慮向檢察院、法院申請對該名見證人的身份進行核查,以確認見證人是否為偵查機關的內部人員。

最後,律師不僅要審查物證、書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還要審查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物證、書證是否已經全面收集。還是以筆者在辦的G某涉嫌保健品詐騙案為例,我們閱卷發現,控方一方面並未提供認定保健品實際採購價的依據;另一方面亦未將銷售保健品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成本,納入判斷詐騙行為、非法佔有目的是否成立的要素中,故未收集證明有關銷售保健品過程中實際成本支出的有關材料。於是筆者在閱卷後,向法院提交了《調取證據申請書》,向法院申請調取前述對本案定罪量刑有關的關鍵證據。

(四)鑑定意見和視聽資料的審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對鑑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1.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2.鑑定人是否存在應當迴避的情形;

3.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4.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註明提起鑑定的事由、鑑定委託人、鑑定機構、鑑定要求、鑑定過程、鑑定方法、鑑定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鑑定機構加蓋司法鑑定專用章並由鑑定人簽名、蓋章;

5.鑑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6.鑑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

7.鑑定意見是否明確;

8.鑑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9.鑑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10.鑑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無異議。

由此可見,刑訴法解釋第八十四條對律師審閱鑑定意見已經給出了明確的操作指引,刑訴法解釋第八十五條則列舉了九種鑑定意見應當絕對排除的情形。

以筆者經辦的另一起Q某涉嫌保健品詐騙案,控方以此兩份審計報告來作為指控涉案的被告人名單及涉嫌詐騙金額的有力證據。按照刑訴法解釋第八十四條的指引,律師審閱鑑定意見時,首先就要確認鑑定機構及鑑定人員的法定資質問題。經過筆者搜索,發現出具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並未出現在省司法廳頒佈的鑑定機構名冊當中;除此之外,鑑定人不在省司法廳頒佈的鑑定人名冊,報告中也未附有鑑定人員的《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換言之,該會計師事務所和相關的鑑定人員並不具備法定的資質,該報告屬於刑訴法解釋第八十五條絕對排除的情形。

視聽資料的審閱,可按照在刑訴法解釋第九十三條至九十五條的指引進行審閱,參照鑑定意見的審閱方法,此處可不必贅述。

三、重點閱卷

如果說全面閱卷是在全面瞭解案卷基礎上的“全面出擊”之外,那麼重點閱卷則是對案件重點、難點問題的精確梳理、“精準打擊”。經過對案件材料的一輪全面、細緻審閱後,律師對案卷證據的瞭解程度要達到這樣的水平:任意指出案卷的某一份材料,律師都能迅速指出材料位於什麼第幾卷、證據的主要內容、證據證明的事實是什麼。對案情及細節瞭如指掌的前提是律師對案卷材料已經爛熟於心,在此前提下律師才能根據案情選擇合適的辯護方向及有效的辯護要點。

在辯護方向和辯護要點確定的基礎上,律師便可以進行重點閱卷。所謂重點閱卷,即以辯護要點為核心,尋找、審閱、摘錄能夠直接、間接印證辯護要點的重點證據材料。筆者在辦的G某涉嫌特大保健品詐騙案件在重點閱卷之前,已經確定好四個辯護要點,在此基礎上尋找與之相關的證據材料,分別是:

1.證明保健品銷售方D公司合法擁有銷售保健品資質,以及其採購的B公司保健品是合格保健品的材料。

以此來證明D公司及涉案人員不具備實施詐騙行為的前提(基礎)條件

2.證明保健品成本價、採購價、最終售價,以及反映保健品銷售過程中成本支出的材料;

3.證明涉案B公司存在保健品退貨退款制度的材料。

2和3相結合,以此來證明D公司及涉案人員只有經營營利的目的,不具備詐騙罪的非法佔有之目的;

4.證明當事人G某在B公司的保健品銷售平臺中未起組織、領導作用,只處於從屬地位的材料。以此來證明,退一萬步說,涉案人員即便涉嫌犯罪,在案件中也只是處於從屬地位的從犯。

針對第一個要點,證明銷售方擁有合法資質的材料主要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工商登記信息、食品流通許可證、保健品銷售的審批登記表等等。而控方多數情況下不會主動收集關於生產廠家擁有合法生產保健品資質的證據材料,此時我們可以利用網絡平臺,如“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查查”“天眼查”等系統,對生產廠家是否有用生產保健品行政許可進行確認

,並將相關的材料向檢察院、法院提交,以證明被告人所在的公司為合法經營企業,銷售從正常渠道採購的合格產品,系正常的銷售活動,即便存在部分被告人誇大宣傳或虛假宣傳的銷售行為,也不符合刑事詐騙犯罪的構成,應當定性為民事欺詐或者有瑕疵的民事交易行為。

針對第二個要點,我們可以根據保健品生產銷售環節中不同的交易主體,判斷不同環節的價格會在什麼材料中得到反映。譬如,產品生產後的出廠採購必然是發生在生產商和保健品公司之間,所以能夠反映成本價的材料必然也會在與這兩者有關的材料當中體現;而最終的銷售行為又必然是發生在經銷商和客戶之間,所以能夠反映最終售價的材料必然是經銷商的賬本、供述以及客戶的支付憑證、陳述等材料。在重點閱卷的時候,我們發現本案的實物材料(賬本、支付憑證等)少之又少,本案涉案金額並未經過司法會計鑑定進行確認,控方非常粗糙地依靠經銷商與客戶之間的言詞證據就認定涉案總金額。我們隨即向法院申請對控方認定的詐騙數額及其相關證據進行司法會計鑑定。除此之外,控方的思路認為D公司以“高價銷售廉價保健品”的結論,推定涉案人員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卻

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認定所謂成本價的依據,也沒有考慮到將銷售保健品中實際產生的人力、運輸、倉管、接待成本,納入判斷詐騙行為、非法佔有目的是否存在的因素中,體現了明顯的入罪思維。因此,我們還向法院申請調取與涉案保健品產品實際採購價的依據及其相關證據材料,若法院仍無法收集、調取,則不能認定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針對第三個要點,退貨制度的操作是由客戶跟經銷商提出,再由經銷商與保健品公司協商退貨事宜。所以,證明退貨制度存在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客戶的陳述、退貨確認單,經銷商的供述及反映退貨記錄的賬本,還有保健品公司關於退貨制度的文件、保健品公司涉案人員的相關供述等等。在重點閱卷環節,我們摘錄了關於退貨制度存在的有關證據,作為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列入舉證意見,向法院提交。

針對第四個要點,所謂從屬地位,與主導地位相對,即接受領導者的組織、管理,並執行領導者的意志及決定。所以,

證明一個人在集團、公司中從屬地位的證據一般包括:工資流水、工作證、公司內部決議文件、公司內部通知、規章制度、以及當事人與公司高層人員的供述等等。重點審閱是否存在這一類證據,能夠反映被告人只是一個“打工者”,在集團中只是負責執行上級的意志,並不能對關鍵的事項起到組織、領導、決定的作用。

綜上,重點閱卷的過程中,實質上是對案件關鍵問題的深度挖掘,律師能夠從中審查證明當事人罪與非罪的證據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證據三性的要求,有利的證據是否充分,不利的證據能否排除。經過第二輪的重點閱卷之後,律師後續需要進行什麼樣的辯護工作,律師心裡也就有譜了。

四、本文結語

律師只有對案卷瞭如指掌,辯護工作才能有的放矢,而非不經閱卷情況下選擇譁眾取寵、走過場的表演式辯護;而對案卷足夠熟悉的前提是律師已進行有效的閱卷工作,而不是單純地將卷宗一頁頁看完。本文筆者結合自身辦案閱卷的心得及經驗,對詐騙犯罪案件如何進行有效閱卷進行了總結,以供大家參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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