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業務銷售“雙錄”升級

□田麗 王小韋

本文保險銷售“雙錄”是指金融監管部門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對保險銷售過程的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以影像資料載體固化保險銷售過程,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服務於解決保險糾紛的調解和訴訟。升級保險銷售“雙錄”工作,內涵是加強和改進“雙錄”工作質量,有利於進一步規範保險銷售行為,有利於進一步預防保險銷售誤導,有利於進一步提升對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能力、更好地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文以公開資料為素材,通過簡要梳理現行的保險銷售“雙錄”制度建設和實踐案例,分析現行銀保銷售“雙錄”運行現狀,對完善保險銷售“雙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供銀行業、保險業交流。

沿革:萌芽和發展

對保險銷售實行“雙錄”,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歷史產物,是保險公司和銀行經營內控制度建設和信息化建設達到一定水準的產物,標誌著金融監管部門對保險銷售監管能力的提升。

公開資料顯示,對保險銷售行為實行“雙錄”肇始於2013年上海銀監局的創新嘗試,次年上海銀監局和保監局聯合發文在上海市場推廣。2016年,原銀監會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6】25號,下文稱“銀25號文”),推進實施銀行銷售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隨後,原銀監繫統又下發了一系列相關文件。2017年6月28日,原保監會印發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7】54號,下文稱“保54號文”)、《關於落實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消保【2017】265號,下文稱“265號文”),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過程,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綜合起來,原銀監會、原保監會均推行“雙錄”措施,實現對銀行開展自有理財產品和代理產品銷售實施實時管理,兩者之間具有重疊性。

短板:制度和系統

推行保險銷售“雙錄”工作,依賴於監管制度建設、經營系統建設基礎性工作,標誌著銀行代理保險監管能力和經營能力提升。現行的關於保險銷售“雙錄”制度和系統,直接推動保險銷售“雙錄”工作,有效規範保險銷售行為,結合保險監管實務,該項制度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細節。

制度建設短板。任何一項制度都脫胎於特定的歷史時期,搭上了時代的印痕,保險銷售“雙錄”制度也不例外。制度建設短板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制度平行。現行的保險銷售“雙錄”制度是產生於銀行業、保險業分業監管的時期,與監管體制相適應,同一項監管事務制度分別制定於兩個監管機構,故原銀監會、原保監會分別制定具有歷史的合理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105】81號),原監管部門先後印發了54號文、265號文、25號文等規範性文件,分別規定了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進行“雙錄”的要求,相互之間有交叉有空白。

二是層級較低。關於保險銷售“雙錄”制度,其制度載體均為規範性文件,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規範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處罰,給制度自身留下了結構短缺違反規定的予以相應處罰的缺陷。

三是制度間隙。原保險監管出臺的54號文中明確規定“利用兼業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也需要錄音錄像”,但是,隨後緊接著印發的265號文件規定“自助終端銷售應完全由消費者自主購買,如有銷售人員營銷推介,應停止自助終端購買操作。”在制度體系內部銜接上存在間隙,不能夠完整對接。

系統建設短板。對保險銷售行為進行“雙錄”固然是應對預防和化解銷售誤導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信息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系統建設短板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標準不統一。各家銀行“雙錄”系統是各家銀行各自開發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開發,系統建設有差異性在所難免,但是,應當執行統一的技術規範。

二是系統單一性。現行的對保險銷售“雙錄”系統是銀行機構自行建設的,監管部門在開展現場檢查過程中,進入系統檢查“雙錄”質量工作,同樣需要履行相應繁雜的程序。監管部門在協調處理保險糾紛的過程中,如果不啟動現場檢查程序,進入系統調閱“雙錄”資料,其難度可想而知。

升級:完善制度和改造系統

升級保險銷售行為 “雙錄”工作,既有加強和改善保險經營的現實需要,更有融合式組建銀行保險業監管機構的有利條件。

完善制度,規範運行。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背景下,要開展好對保險銷售“雙錄”工作,制度建設顯得尤為重要。為此建議如下:

一是寫入法律。將對保險銷售行為“雙錄”寫入《保險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對保險銷售行為進行“雙錄”,為保險銷售行為“雙錄”制度建設奠定法律基礎。同時,將對保險銷售行為進行“雙錄”要求增加到《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便於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遵守執行。

二是升格層級。將現有的規範性文件效力層級的制度進行升格,科學整合現有規範性文件,制定為部門規章,以便增加違規的處罰措施,督促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切實履行“雙錄”義務。

三是擴展主體。對保險銷售行為進行“雙錄”,目前真正推行的就是銀行兼業代理渠道,並且“雙錄”內容限於保險銷售關鍵環節,建議擴展為保險銷售的全渠道,擴展到涵蓋保險培訓、新產品說明會等更多的經營環節。

四是規範話術。按照現行的制度設計,要求實施現場錄製內容包括說明、告知等內容,由金融監管部門牽頭、吸納保險公司總公司、銀行機構總行等相關主體參加,制定適用於保險行業以及保險中介機構的規範性話術,從基礎上規範保險銷售行為。

改造系統,有效管控。在信息化時代,提高金融監管能力的顯著標志就是系統先進。

一是新增用戶。通過建立統一的保險銷售“雙錄”監管信息庫,在繼續保持保險公司和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使用的基礎上,新增監管機構用戶,方便金融監管機構按照一定程序進行調取數據,順利調取“雙錄”資料,提高處理效率,及時查明保險產品銷售過程,及時、準確處理金融消費糾紛。

二是確立標準。基於目前保險銷售“雙錄”工作主要落地於銀行渠道,考慮到各家銀行系統大同小異的實際,建議制定對保險銷售行為“雙錄”的技術標準,方便於銀行機構實施“雙錄”,方便於金融監管機構及時調取“雙錄”資料,方便於人民法院、仲裁等機構為了查清案件事實調取相關資料。

升級保險銷售行為“雙錄”工作,增強此項工作的規範性、廣泛性和關鍵性,清晰、完整、連續固化保險銷售行為,夯實保險經營基礎,更好地發揮保險行業在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治理方面的積極作用。

本文源自中國保險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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