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鬥律師:當心,步行走路也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簡介:2018年5月,張某闖紅燈過馬路,一輛摩托車撞到了她,摩托車駕駛人滑倒在地並當場死亡,經法醫鑑定,符合鈍性暴力作用於頭面部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在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可以看出,張某低頭看手機闖紅燈過馬路。

姚志鬥律師觀點:張某未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過馬路,並且在過馬路的同時一直低頭使用手機,構成交通肇事罪,並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案件結果: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賠償被害人家屬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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