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證金的數量規定持倉限量 限倉制度最原始的含義

限倉制度,是期貨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交易者和防範操縱市場行為,對會員和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為了使合約期滿日的實物交割數量不至於過大,引發大面積交割違約風險,一般情況下,距離交割期越近的合約月份,會員和客戶的持倉限量越小。根據不同的目的,限倉又分為以下幾種:

(1)根據保證金的數量規定持倉限量。限倉制度最原始的含義,就是根據會員承擔風險的能力規定會員的交易規模。在期貨交易中,交易所通常會根據會員和客戶投入的保證金的數量,按照一定比例給出持倉限量,此限量即為該會員在交易中持倉的最高水平。例如,期貨交易所實行浮動基礎保證金制度,根據會員交納的結算準備金的多少,確定會員最大的可持倉量,如果會員要超過這個最大持倉量,則必須按比率調整其結算準備金。

根據保證金的數量規定持倉限量 限倉制度最原始的含義

(2)對會員的持倉量限制。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會員,我國期貨交易所一般規定一個會員對某種合約的單邊持倉量不得超過交易所此種合約持倉總量(單邊計算)的15%,否則交易所將對會員的超量持倉部分進行強制平倉。此外,期貨交易所還按合約離交割月份的遠近,對會員規定了持倉限額,距離交割期越近的合約,會員的持倉限量越小。例如,大連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貨合約,一般合約月份淨持倉限量為7000手,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的第一個交易為1200手,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的第10個交易為800手,交割月份為200手。

根據保證金的數量規定持倉限量 限倉制度最原始的含義

(3)對客戶的持倉量限制。為了防止大戶過量持倉,操縱市場,大部分交易所對會員單位所代理的客戶實行編碼管理,每個客戶只能使用一個交易編碼,交易所對每個客戶編碼下的持倉總量也有限制。例如,大連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貨合約一般合約月份每個客戶編碼的淨持倉量(多頭持倉量與空頭持倉量之差)不得超過2000手,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的第一個交易為600手,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的第10個交易為400手,交割月份為200手。在執行限倉制度的過程中,對於某一會員或客戶在多個席位上同時有持倉的,其持倉量必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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