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融資租賃百問百答,總有你的答案!

一、租賃的基本概念及類別

1、什麼是租賃?

租賃是以收取租金為對價而讓渡有體物佔有、使用和收益權的一種交易。

2、租賃同買賣有什麼區別?

區別在於讓渡的權利不同。租賃只讓渡標的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而買賣則讓渡標的物的包括處分權在內的完整的所有權。正因此,適合於買賣的標的物的類別範圍,是遠遠大於適合於租賃的標的物的類別範圍的。例如,水泥可以買賣,卻不能租賃;股票也可以買賣,卻也不能租賃。

3、租賃同借貸有什麼區別?

區別在於讓渡的標的物的類別不同。如果標的物不是有體物,而是貨幣(一般等價物),那就是借貸。

4、什麼是所有權?

所有權是同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並列的一項物權。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權利人(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依法行使其權利時,不需要取得義務人的同意;權利人在實現其權利時,也不需要義務人的輔助。

5、所有權包括哪些權能?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

6、什麼是對財產的處分?

出賣、出租、抵押、投資、改造、贈予、閒置、報廢等等行為,都是對財產的處分。

7、所有權的各項權能之間是什麼關係?

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是同所有權中的處分權相互排斥、因而不能同時行使用的權利。例如,你有一臺電腦。你可以用它,也可以把它賣掉。但無論如何你是不能一邊用它一邊又出賣它的。

8、什麼可以租賃?

在使用中不會轉化為它物的有體物以及能發揮相對獨立功能的有體物,都可以租賃。這樣的有體物就是通常所說的動產和不動產。

9、什麼是有體物?

有體物是指看得見摸得著的物體。

10、什麼不可以租賃?

債權不可以租賃,股權不可以租賃,知識產權和特許權之類無形資產不可以租賃(其實,在日本,就有知識產權的租賃),人或人才更不可以租賃。只有有體物才可以租賃。即使是有體物,如果是在使用中會轉化為它物的(例如,燃料、原材輔料)或者不能發揮相對獨立功能的(例如,零部件),那也不可以租賃。

11、租賃有哪些類別?

《企業會計準則——租賃》在講到租賃的分類時說,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則有〖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這樣兩個列名專章。由此可見,租賃分為兩大類:一大類是“融資租賃”(也叫“金融租賃”),另一大類有兩個叫法,或者叫“租賃”(儘管不夠嚴密),或者叫“經營租賃”。

12、什麼是融資租賃?

按合同法的說法,凡是租賃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而向出賣人買來並出租給承租人的,就是融資租賃合同。按租賃會計準則的說法,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該準則還規定,凡是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一定轉移給承租人的,或者,屆時承租人有廉價購買租賃資產的任擇權的,或者,租賃期佔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不短於75%)的;或者,承租人所付的全部租金折現到起始日的數值不小於租賃資產購置成本的90%的,或者,該租賃資產只適合於該承租人使用的,只要符合其中一條,就都是融資租賃合同。可見,從經濟實質而不是法律關係來剖析,融資租賃無異於承租人用出租人提供的抵押貸款購買所需的資產,或是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分期付款銷售。

13、什麼叫隨附於租賃物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

所謂“風險”,就是成本不能收回;所謂“報酬”,就是獲得額外收益。例如,一家人到北海想划船,一位青年上大學要住宿,幾位外國商人到北京來洽談業務要用車,你說他們是買條船、買套單元房、買輛車?還是租用?不用問,當然是租用。為什麼?因為只用一段時間。如果是買,用完後就不好辦了。這就是風險。反過來說,一家汽車製造企業,它的業務就是造車,為此需要一條機器人生產線。這條生產線天天要用,直到報廢。它當然要投資購買。因為,這樣的話,它可以通過對這條生產線的充分使用,製造出有附加值的產品——汽車,從而不僅將購置成本全部收回,而且還有利潤。這就叫報酬。

如果我吹毛求疵的講什麼是風險,可能上面所講並不正確,但是,用在租賃市場,上面所講,正是我們所需要考慮的。其實,風險的準確含義是對未來事件的不確定性,也即未來的情況比預計的好或者壞,都是風險。

14、融資租賃的經濟實質是什麼?

從經濟實質而不是法律關係來剖析,融資租賃無異於承租人用他人(這裡是出租人)提供的抵押貸款購買所需的資產。國外也有稱融資租賃為“變相的分期付款銷售”的。意思是說,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類似於買受人向出賣人的分期支付貨款。

15、什麼是經營租賃?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說法,凡是並非融資租賃的租賃,就是經營租賃。

16、合同法中的租賃合同是哪類租賃的合同?

是會計準則中所說的經營租賃類的合同。

17、融資租賃同經營租賃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根本區別在於,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基本上不承擔租賃物的餘值風險,而經營租賃的出租人則一定要承擔租賃物的餘值風險。

18、什麼是餘值?什麼是餘值風險?

餘值是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尚存的公允市值。餘值風險是指,在出租人通過租金所收回的價值不足租賃物在起始時的原值的情況下,該餘值小於出租人未收回的租賃物的原值部分。

19、有人說經營租賃是融資租賃的高級階段,對此應如何理解?

就全球範圍而言,無論中外,租賃都是古已有之。到了近代,在20世紀60年代,在出現了融資租賃之後,西方國家把租賃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租賃稱為rent(姑且譯為“租借”),而把租賃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賃統統稱為leasing。(包括融資租賃fanancial leasing和經營租賃operating leasing)。如上所述,融資租賃的最初形態,同抵押貸款或分期付款銷售無異。這裡只有融資功能,而沒有任何技術服務的內容,當然也不承擔餘值風險。而隨著租賃市場的發展,出現了一系列的租賃新產品。它們在保持一定的融資功能的同時,卻增加了越來越多的技術服務功能,並且是出租人承擔越來越多的餘值風險。把這個叫做“融資租賃的高級階段”,似乎也未嘗不可。而從實質上說,則這些都無非是融資租賃向傳統租借的迴歸。

二、融資租賃交易剖析

20、融資租賃交易至少涉及幾方當事人?

融資租賃交易至少涉及三方當事人。租賃公司、出賣人和用戶企業。

21、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在租賃公司和用戶企業之間各以什麼身份訂立什麼合同?

在租賃公司和用戶企業之間,是各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22、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在租賃公司同租賃物提供者之間各以什麼身份訂立什麼合同?

在出賣人和租賃公司之間,是各以出賣人和買受人的身份訂立買賣合同(或具有買賣合同性質的其它契約性文件,例如,“所有權轉讓協議”之類)。

23、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必定是租賃公司自己購買嗎?

不一定。租賃公司也可以委託它人(包括承租人)購買。

24、當租賃物是租賃公司委託它人購買時,租賃公司同被委託者之間是什麼關係?租賃公司還將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嗎?

這時,租賃公司同被委託者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後者是租賃公司在購買中的代理人。買賣合同的價款由租賃公司提供,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的所有權歸租賃公司。租賃公司當然仍將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

25、在我國當前誰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在我國當前,只有中國人民銀行(現在是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原外經貿部(現在的商務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才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26、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至少有以下幾點:

一、是有償雙務合同;

二、是諾成性合同;

三、是要式合同;

四、是不可單方解除的合同。

27、什麼是有償雙務合同?

是指當事人各有其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而不是隻有一方當事人有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則沒有義務只有權利的合同。

28、什麼是諾成性合同?

是指承諾生效時就成立的合同,而不是隻有履行才生效的合同。

29、什麼是要式合同?

是指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而不是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

30、什麼是不可單方解除的合同?

是指在未同另一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解除的合同,而不是約定有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就可以解除的合同。

31、什麼是格式文本?

是指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

32、什麼是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於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33、融資租賃合同的文本能採用格式文本嗎?

不能。融資租賃業務的複雜性,尤其是其“量體裁衣”的特性,使得每個融資租賃合同的條款都必須由當事人充分協商擬定,而不可能採用格式文本。

34、融資租賃合同有哪些基本類別?

有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和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這三個基本類別。

35、什麼是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

是指並非轉租式或回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亦稱直接融資租賃合同,簡稱融資租賃合同。

36、什麼是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

此類合同有特別條款約定,其中的承租人有權同時以出租人的身份同第三人,即最終承租人,訂立其租賃物件和租賃期限與本合同完全相同的另一融資租賃合同。

37、什麼是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

此類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時是相關的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和出賣人。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和相關的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是同一人。

38、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合同義務是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合同義務是向承租人轉讓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和不發生侵犯這些權利的行為。

39、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合同權利是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合同權利是收取租金和費用。

40、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是不是出租人的合同權利?

不是。恰恰相反,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是該融資租賃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換句話說,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是針對任何人的。

41、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的合同義務是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的合同義務是支付租金及費用和不發生侵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處分權的行為。

42、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的合同權利是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的合同權利是佔有、使用租賃物和通過使用獲得收益。

43、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有什麼特點?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是附條件的所有權,即,是在讓出了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之後的所有權。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所保有的,僅僅是所有權中的處分權。

44、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可以隨時行使其對租賃物的處分權嗎?

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處分權的行使,是受融資租賃合同條件所約束的。

45、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行使其對租賃物的處分權時有什麼前提條件?

出租人對租賃物的任何處分,必須以不減損承租人對該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收益權為前提。

46、哪些是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能侵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處分權的行為?

例如,向第三方出售、轉讓、抵押、(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租賃物、將租賃物用於投資或抵債、(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作重大改造或遷離合同約定的設置地點等等,就是承租人侵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處分權的行為。

47、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要承擔因購買該貨物所產生的經濟後果嗎?為什麼?

在融資租賃交易的買賣合同中,儘管買受人是出租人,為此它要支付貨價,然而,向誰買、買什麼,以什麼條件買,所有這一切,卻都是要由承租人決定的。因此,隨附於租賃物所有權的風險就必定地須歸於承租人,而不是歸於通常情況下的買受人/出租人。在這裡,出租人儘管是租賃物的法定所有權人,但卻並非其經濟所有權人,即,不承擔因購買該貨物所產生的經濟後果。

48、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要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嗎?

不。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既不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實物交付),也不向承租人提交貨物提單或貨物發票之類的所有權憑證(名義交付)。總之,出租人無任何交付責任。在融資租賃交易中,貨物(租賃物)的交付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49、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如何就是履行了其合同義務?

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的義務的履行,是不作為,即,不以任何行為去妨礙承租人對上述權利的行使。

50、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以及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責任的情況下,通常對租賃物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通常有返還、留購和續租三種處理方式。

51、什麼叫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廉價購買任擇權?

就是承租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在租賃期限屆滿時以合同約定的某個低廉的、象徵性的價格購買該租賃物的權利。

52、什麼叫續租?

就是在本融資租賃合同終止後,雙方仍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和仍以該租賃物為標的物,接著履行下一個融資租賃合同。不言而喻,由於租賃物價值的減少,下一個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也必將降低。

53、上述留購或續租同原來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是什麼關係?

凡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在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責任的前提下,它有對租賃物的廉價購買任擇權(留購),或以某種較低的租金續租的權利的,這些權利的行使,不僅有上述條件的滿足這一前提,而且還有該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這另一前提。屆時,雙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隨該合同的終止而消滅。雙方又各以出賣人和買受人的身份訂立轉讓某貨物、即原先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以新的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的身份訂立另一以原先的租賃物為新的租賃物的另一融資租賃合同。因此,這些權利義務的履行,應視為是雙方對於在該融資租賃合同終止時必將進行另一交易的承諾的兌現。也可以視為是承租人在該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後合同權利。

54、什麼叫合同期限?

融資租賃合同的合同期限是始自該合同生效之日、止於該合同終止之日的履行期間。

55、什麼叫租賃期限?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租賃物的期間。它的要素包括起始時點(某年某月某日)和時間長度(幾個月)。至於終止時點,則由這兩個要素推導得出。

56、為什麼有了合同期限還要約定租賃期限?

融資租賃合同一旦生效,合同期限就開始了。然而此時出租人尚未開始付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無從談起。所以,設定一個以不同於合同生效日的起租日為始點的租賃期限,較為合理。租賃期限是據以計算租金的。所以應該主要以承租人佔有出租人提供的資金的始點和期間長短為依據。

57、起租日怎樣設定?

租賃期限的起始時點如何設定這一點,大可商榷。如果從出租人向承租人承諾轉讓租賃物的佔有權等的時點考慮,則該時點是該合同生效之日;如果從出租人得以履行上述承諾的時點考慮,則該時點是出賣人/供貨人向出租人提交貨物提單或發票之日。但是,相關的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多半不是一次交付,因此,相應的提單或發票將不止一件,提交日也將不止一個;如果從承租人得以實際行使其合同權利的時點考慮,則又可以分別是承租人受領貨物日、貨物運抵承租人現場日、貨物安裝、調試完畢日、貨物驗收日、承租人正式開始使用該貨物日(投產日)等等。其中,受領和運抵現場的時點又多半不止一個。鑑於以上列舉的種種考慮都各有其道理,這就使得租賃期限起始時點的確定難有一定之規。從另一個角度看,融資租賃交易的經濟實質是,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以租賃方式進行的融資,即,承租人以在約定的期限內和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清償為條件,來佔用出租人的資金。因此,從資金佔用及償還期限的角度,來約定租賃期限的起始時點(起租日)和時間長度,則反而比較合理,而且也是我國融資租賃業界較為通行的作法。

58、約定租賃期限的長度時主要考慮因素是什麼?

租賃期限的時間長度通常用月數或年數表示。在約定租賃期限的長度時,通常考慮的,不是該租賃物的折舊年限,而是以下三個因素:一、承租人在自起租日起算的、運用包括租賃物在內的全部資產進行經營活動的未來年份裡各年各期的現金流預期,即各年各期將有怎樣的支付租金的能力;二、如何避免因租賃期限過長而加大租金中所含的財務費用(例如,資金佔用期超過五年時其計息利率會顯著提高);三、如何避免因租賃期限過短而喪失稅務當局關於融資租賃項下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的優惠待遇。

59、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金錢債?

所謂“債”,必定是指“合同之債”,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謂“金錢債”,是指合同之債中應以金錢給付的形式履行的那些債。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金錢債,是指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受償權利(租賃債權)和承租人對出租人的償付責任(租賃債務)。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金錢債可以有直接金錢債、或有金錢債以及隨機金錢債等類別。

60、什麼是直接金錢債和或有金錢債?

直接金錢債包括租金和費用。或有金錢債包括違約金(延遲利息、罰息)及損失賠償金。兩者所涉及的,都是出租人的租賃融資的回收,以時間推移因素為其函數。

61、什麼是隨機金錢債?

隨機金錢債包括但不限於以銷售額的百分比、使用量或價格指數等為依據的那些支付,所涉及的不是出租人租賃融資的回收,而是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間對使用租賃物所得收益的分配。在《企業會計準則——租賃》中,稱隨機金錢債為“或有租金”。

62、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費用和租金有什麼不同?

租金與費用之間並無涇渭分明的界限。一般的解釋是,租金用於計息攤付租賃物件的購置成本中出租人所承擔的部分,費用用於償付出租人的經營成本。兩者同時又都含有出租人在該合同項下的利潤。購置成本與經營成本之間其實沒有絕對的界限。之所以把租金和費用區分開來,其實僅僅是為了確定哪類成本一次收回,哪類成本在整個租賃期間攤收。凡列為一次回收的成本,則視為經營成本,單列費用。至於哪類成本單列費用,則由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凡列為在整個租賃期間攤收的成本,則視為購置成本,不單列費用,而以租金的形式回收。也正因此,有的租賃公司不採用費用名目,任何成本均以租金形式回收,以至有“租金構成”之說。

63、在約定租金時,需考慮的哪些要素?

在約定租金時,需考慮的要素有:幣種、支付的間隔期、成本核算、成本攤收方式、租賃利率或租賃費率。

64、融資租賃合同的幣種同買賣合同以及/或者運輸合同、運輸保險合同的幣種一定是同一幣種嗎?

不一定。租金的幣種是否就是租賃物購置時的幣種,即買賣合同等的幣種,由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在作此種約定時,壓倒的考慮往往並非兩者的一致性,而是在整個租賃期限內匯率風險的最小化。

65、什麼叫支付的間隔期?

支付的間隔期是指,在約定的租賃期限(年數、月數)內,每隔幾個月支付租金一次,因而共有幾期。

66、什麼叫租金先付法?什麼叫租金後付法?

租金先付法是指租金在每期的期初支付,租金後付法指租金在每期的期末支付。

67、什麼叫寬限期?寬限期末付息嗎?

寬限期是不還本的期次。寬限期末可以不還本只付息,也可以既不還本也不付息。

68、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對租賃物購置成本的攤收有哪些方式?

有各期等額還本法、各期遞增還本法和各期不規則還本法。

69、什麼是等額還本法?

在等額還本法中,各期攤收的成本是等額的,同時收取未收回成本(成本餘額)的利息。結果是,各期租金不等額。

70、什麼是遞增還本法?

遞增還本法就是等額年金法,其效果是各期租金等額。其中,所收取的利息隨成本餘額的遞減而減少。相應地,其中所攤收的成本,則隨期次的推移而遞增。

71、什麼是不規則還本法?

不規則還本法是由雙方約定、在特定的時點償還特定數額的成本,而在各期的期初或期末,收取成本餘額的利息。不言而喻,採用這種方法時,各期租金尤其是不等額的。

72、租賃利率通常怎樣約定和表述?

無論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採用何種用語,利率也罷,費率也罷,承租人佔用出租人的資金必須付出代價這一點,是無可爭議的。佔用資金的代價,就是利率,用某個百分率來計算。融資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十分不同的租賃利率取值方式,包括約定某個固定不變的絕對值(例如,6.1875%)、約定以金融市場上的某類利率在計算租金的時點的數值為租賃利率(例如,倫敦市場銀行間瑞士法郎6個月期同業拆借利率),以上述數值加上某個固定不變的係數為租賃利率(例如,中國銀行按六個月浮動三年以上至五年(包括五年)美元貸款利率加1.5%),等等。

73、什麼是在租金計算中的成本核算?

列入購置成本的項目通常不止一個,它們各有其不同的發生日。即使只有一個項目,一個發生日,如開證日,這個發生日也不會同約定的起租日自然重合。這就使得這些項目的數額不能直接代入租金公式。租金公式中的PV,即現值或本金,只能是在某個確定的作為起租日的日期的租賃物件購置成本。(這裡不談只有一筆匯付並且以匯付日為起租日的特例)。因此,為了確定租金中的PV,必須首先分別求出這些項目的符合合同約定條件(何日起息或折現以及計息利率或折現率的取值條件)的至起租日的本利和或折現值,然後求其總和。如果合同約定有寬限期,而且寬限期末日不付息,則代入租金公式中的PV的,將是算到寬限期末日的購置成本。

74、等額付租時採用什麼計算公式?先付後付有何差別?

(以上為圖片,點擊可以放大)

75、等額還本時採用什麼計算公式?先付後付有何差別?

(以上為圖片,點擊可以放大)

76、只付息不還本的租金怎樣計算?

(以上為圖片,點擊可以放大)

77、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違約金有哪幾類?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違約金可分兩大類:一類是因租金遲付未付所產生的延遲利息或罰息,另一類是因承租人根本違約或租賃物毀損、滅失所引起的損失賠償。

78、延遲利息或罰息如何計算?

延遲利息或罰息的計算,大體上說,可有兩種。一種是按約定的延遲利率定值規則及複利期計算延遲利息。常見的計算公式是:延遲利息=拖欠金額×適用利率×拖欠天數÷360。在拖欠天數超過一個期數時,則按複利計算;另一種是按每遲付一日按遲付額的萬分之幾計罰息(通常是萬分之三至萬分之五)。計罰息時還應約定,罰息內是否包括延遲利息。通常的作法是,計了罰息就不再計延遲利息了。延遲利息,是應付租金或費用至其實付日的應付利息。然而,在實務中,當該遲付金額實付時,並非一定就是延遲利息的同時支付。因此,延遲利息的應付金額,應是延遲利息的從遲付金額的實付日至延遲利息實付日的延遲利息的本利和。

79、什麼是承租人根本違約?

所謂承租人根本違約,除了承租人發生對租金的實質性拖欠外,還包括承租人發生了合同約定的應視為侵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處分權的行為。

80、承租人根本違約時應如何處理?

承租人根本違約時應該作損失賠償。其下限至少是要補償出租人的未收回的購置成本。其次,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關於“承租人經過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規定看,在一定條件下,出租人將有權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這也是一種損失賠償的、帶有處罰性質的方式。當然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的如下規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總之,損失賠償的方式,通常應該在合同內約定,否則,就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81、什麼是租賃保證金?

關於租賃保證金,以下幾點值得注意:1)租賃保證金並不是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正式訂立而支付,也不是融資租賃合同成立的證據,因此,它不是立約定金;2)租賃保證金的支付,並不是融資租賃合同生效的唯一條件,因此,它不是成約定金;3)租賃保證金通常在融資租賃合同完全履行時返還,因此,它不是解約定金;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在某方違約時,並不是以租賃保證金收受方沒收該保證金,更不是以向支付方雙倍返還該保證金的方式解決,而是由違約方按合同的約定賠償損失,因此,租賃保證金也不是違約定金。固然,租賃保證金可用於衝抵應付租金或延遲利息或損失賠償金,但也就僅僅是衝抵而已。損失賠償額的確定仍需依合同的約定或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定。綜上所述,租賃保證金應視為是某種形式的承租人預付款,是其自行承擔該融資租賃項目中的風險的基金。

82、融資租賃合同一定都要擔保嗎?

不一定。是否需要擔保由雙方約定。

83、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可以有哪些類別?各有何特定要求?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擔保,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束這一點上,無異於對其它類別的合同的擔保。其內容及具體方式茲不贅言。

就對承租人履行其對出租人的金錢給付債務的擔保而言:

一、可行的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權利質押,而動產質押、留置及定金,則不適用;

二、這裡的保證人,必須是並非承租人的第三人;這裡的抵押人或出質人,則既可以是承租人,也可以是並非承租人的第三人;

三、由第三人提供保證時,保證人同出租人(債權人)之間宜以書面形式訂立單獨的保證合同,該保證合同獨立於融資租賃合同(主合同)之外,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從合同;

四、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或權利質押時,抵押人或出質人可以同出租人(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獨立於融資租賃合同(主合同)之外的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構成融資租賃合同的從合同;也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通過相應的擔保條款約定;由承租人提供抵押或權利質押時,則通常宜於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通過相應的擔保條款約定。

就對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殘值的擔保而言:

一、此類擔保只適用於當融資租賃合同中據以計算租金的金額不是租賃物購置成本的全部,而是其某個百分數時;

二、此類擔保可行的擔保方式同上;

三、此類擔保的的提供者,既可以是並非承租人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承租人;

四、此類擔保所擔保的數額,可以是租賃物購置成本同據以計算租金的租賃物購置成本之間的差額加上該差額在租賃期限內的利息,也可以是承租人同出租人商定的某個別的數額。總之,需在相應的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中具體約定。

五、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評估變現方式。評估變現值小於約定的殘值的部分,就是擔保債務;評估變現值大於等於約定的殘值時,擔保債務消滅。

84、融資租賃合同對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可以有怎樣的約定?

融資租賃合同應該約定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這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融資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由出租人收回,也可以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由承租人續租。在續租時,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可以訂立另一個融資租賃合同,也可以對本合同作協議變更。續租時的條件需在本合同中約定。融資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由承租人以商定的價格留購。在本合同租金的計算是以租賃物購置成本的全額為依據時,由於出租人已經收回其全部租賃融資及其利息,留購價格必定是某個象徵性的名義價格,而同租賃物這時的公允價值無關。在本合同的租金計算不是以租賃物購置成本的全額,而是以其某個百分數為依據,即留有殘值時,留購價的確定往往以該殘值為依據。如前所述,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以及以何種價格留購,都必須通過某個買賣合同或所有權轉讓協議進行。

85、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哪些條件?

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條件,這些條件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一、合同當事人已經簽字蓋章、相關的買賣合同已經訂立、相關的擔保合同已經訂立、租賃保證金已經給付;二、在買賣合同是進口合同的情況下,則還有進口許可的取得;三、在本合同是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情況下,則還有以本合同的承租人為出租人和以本合同的租賃物為租賃物的另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四、在本合同是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情況下,則還有承租人的董事會對承租人向出租人轉讓其自有資產的所有權的批准。

86、融資租賃合同通常會需要哪些附件?

融資租賃合同的附件通常包括但不限於:

一、合同當事人營業執照;

二、合同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資格證明;

三、相關的買賣合同及其全部附件;

四、相關的擔保合同;

五、租賃物驗收報告;

六、租賃物財產保險合同副本;

七、(租金用外匯支付時的)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副本;

八、(出售回租情況下的)承租人董事會相關決議;

九、出租人蓋章的各種工作單證,例如,租前息通知單、合同成本結算單、租金應付日期及成本餘額通知單、各次租金通知單,等等。

87、融資租賃合同在何種情況下解除?

融資租賃合同在下述情況下解除,即租賃物未交付、合同法定無效、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違約。若融資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時的處理,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或第二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88、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未交付而解除時,應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未交付而解除時,出租人應向承租人返還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金額。由此造成的損失及如何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分擔,由合同約定。

89、融資租賃合同因法定無效而解除時,應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因合同法定無效而解除時,一、若系出租人過錯,承租人應有權選擇請求索回全部已付金額,或者選擇留購租賃物。留購價應是出租人所承擔的購置成本扣除承租人已付金額後的差額;二、若系承租人過錯,出租人應有權選擇收回租賃物,或者請求承租人即時支付出租人所承擔的全部購置成本;三、若系雙方過錯,則出租人應向承租人返還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額。出租人從租賃物公開拍賣或承租人留購中所得價款應該用於衝抵其所承擔的購置成本,衝抵後的餘額應歸承租人所得,衝抵後的不足部分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補足。

90、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毀損或滅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違約而解除時,應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毀損或滅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違約而解除時,如何進行損失賠償,由合同約定。也就是說,在合同中應該有相應的條款,對過錯方如何賠償損失作出明確的約定。

三、融資租賃的基本交易方式剖析及其它描述

91、在轉租賃中,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在法律上是什麼關係?

在轉租賃中,轉租人同第一齣租人的區別在於,轉租人並非是該項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出資人及租賃物件買入人,因此它也並非是該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轉讓對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是因為它在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作為承租人受讓了這些權利。而且,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它有權將這些權利向第三人轉讓。轉租人同最終承租人的區別在於,它並非是為了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而承租租賃物件。它承租租賃物件的目的是為了能向第三人轉讓對該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

轉租賃的上述特點決定了以下各點:

一、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二、在一般情況下,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應該也是同一的。但是,無論如何,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不得遲於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

三、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期屆滿時租賃物件的歸屬(留購、續租或收回)的約定必須同一。儘管如此,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在法律關係上又是相互獨立的,不同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也就是說,下面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並非是上面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的租賃債務人。

92、就最終承租人而言,轉租賃同直接租賃有何差別?

就最終承租人而言,轉租賃交易方式同直接租賃交易方式,對它的效果都是一樣的。租賃物件和出賣人都是它指定的,買賣合同條件也是它所同意的,僅僅是出租人不同而已。當然,由於出租人不同,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之類的交易條件也會因此而略有差異。通常是會高一些。

93、轉租賃的作用是什麼?

其作用在於,如果某客戶的資信狀況不能令出租人滿意,則如果出現一個資信良好的第三方來做轉租人,有了這樣的信用中介,則交易將易於達成。

94、那誰會肯來充當這種把風險攬到自己身上的轉租人呢?

第三方之所以願意以轉租人的身份介入,會有多種原因。或者是,最終承租人是它的關聯企業,例如,控股子公司之類。它需要讓後者能利用融資租賃的有利條件,來達到特定的經營目的。因此自己願意承擔資金回收方面的所謂“肉爛在鍋裡”的風險。或者是,它作為某種非銀行金融機構,擁有對最終承租人的多方面的控制手段。因此,它所可能面臨的信用風險,會小於融資性租賃公司所可能面臨的風險。與此同時,它還可以取得租金差。

95、確定回租中的標的物時需有哪些考慮?

為使售後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貨物必須是該企業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財產,當然,更不能是正在作為訴訟標的的財產或已列入企業破產財產的財產。為了確認這一點,通常需要通過某種確認產權的程序,例如,該財產所有權的公證等;其次,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其出售還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對於國有企業而言,需有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需有其董事會批准該項出售的相應決議;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則還需有其股東大會的相應決議和相應的披露程序。上述買賣交易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須有一個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值依據作為參考,例如該財產的賬面淨值或經合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等。

96、回租中的買賣同一般買賣有何異同?

由於售後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時發生的。因此,交易的過程中不存在出賣人向買入人的實物交付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驗收,也就是說,不存在通常貨物買賣中的物的流動。同時,企業將該實體財產的出賣,由於隨之又租入,因此也不導致對該實體財產實際佔有和使用狀況的改變。換句話說,該企業在進行了該售後回租之後,其對該項交易的標的物的佔有、使用條件毫無變化,仍同未進行此項交易之前的情況一樣。

97、回租與拆借有什麼不同?

回租與拆借根本不同。任何拆借,都僅僅導致金錢債的發生,而與任何實體財產的買賣,即其所有權的轉移無關。如果某項交易不含有我們上面所說的實體財產所有權的轉讓這一買賣行為,則它就不能被認定為是融資租賃交易,也不能被認定為是售後回租。

98、回租同抵押貸款有什麼不同?

回租與抵押貸款根本不同。抵押貸款的前提是,借款人(金錢債務人)或第三人是抵押物的所有權人,而在回租中,承租人不是借款人,而是租賃債務人;承租人也不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而僅僅是租賃物的佔有、使用人。

99、回租的目的是什麼?

售後回租這種交易方式的目的,是在基本上不改變企業資產規模和不影響對其既有實體資產使用和藉以受益的的前提下,變其某些實體資產為金融資產,以改變其資產結構,提高其資產的流動性,以滿足其特定的經營需要。例如,有些企業,通過售後回租取得現金價款,用於償還此前為購置該固定資產所借入的銀行長期貸款,從而既使其可以將銀行核准給予的十分寶貴和有限的授信額度更有效地用作流動資金之需,也使銀行的信貸結構更加合理(即,提高其流動性),商業化的步伐得以加快。又如,某些大型證券公司,在已往的經營中,其對下屬機構的實物投資過多,嚴重影響其總資產的流動性,因而也限制了其利用銀行證券質押業務的機會。通過售後回租,可以大幅度地改變其資產結構,大大提高其貨幣資金及證券資產的比重,從而為其擴展自營證券業務的主業,創造有利的條件。還有,在優勢企業對其它企業的合併、兼併中,迫切需要一定的資金用於安置職工和供進行適度技術改造及擴大適銷產品生產規模的流動資金之需。這時,它們將自有的或被合併、兼併企業的有效實物資產向融資性租賃公司出售並同時租入使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銀行在這方面的信貸壓力,緩解上述資金瓶頸,促進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的成功,等等。

100、就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言,融資租賃合同有幾種基本類別?

只有上面說的直租、轉租、回租三種。

101、什麼是聯合租賃?

聯合租賃是具有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資質的租賃公司之間的一種合作方式。就是由一家租賃公司出面同用戶企業訂立融資租賃合同。而所需資金(租賃融資)則是由這些租賃公司分別提供的。這些公司將按各自提供的資金的比例承擔風險和得到報酬。

102、什麼是槓桿租賃?

槓桿租賃是租賃公司自己只提供較小比例的資金(例如,20%—30%),而其餘的資金則來自外部。後者由資金提供者按各自提供的資金的比例承擔風險和得到報酬。

103、什麼是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是租賃公司完全不承擔風險、只是作為受託人替出資人(委託人)以租賃方式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的租賃。

104、聯合租賃、槓桿租賃和委託租賃有什麼共同點?

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信託同租賃的結合。換句話說,就是在租賃公司提供的租賃融資中,部分或全部是信託財產。

105、租賃公司不是信託投資公司,做委託租賃是否是超範圍經營?

不是。理由如下。委託租賃是一種信託關係或信託行為,它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管轄。就信託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而言,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受託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上述規定,應該認為,金融租賃公司或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作為法人,是可以作為委託租賃中的受託人的。

但是,由於委託租賃中的信託財產主要是資金,所從事的主要是資金信託,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關於“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的規定,是不是說金融租賃公司或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就不得經營委託租賃這樣的資金信託業務了呢?不是。因為,這一條接著規定,“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那麼,我們說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委託租賃的依據是什麼呢?是《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其第三章〈業務經營〉第十六條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本外幣業務:(一)直接租賃、回租、轉租賃、委託租賃等融資性租賃業務;……(三)接受法人機構委託租賃資金。”我們說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委託租賃的依據又是什麼呢?是《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其十二條規定,“……經批准,融資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十四)……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槓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幣融資性租賃業務”。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金融租賃公司或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主體資格和經營範圍是不受《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管轄的。那麼,委託租賃中的委託人的主體資格又如何呢?根據上面引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只能是法人機構,不能是自然人。那麼,就法人機構而言,是否僅限於境內機構呢?不是。如果該受託人是有資格經營外匯租賃業務的,它理應有權同時接受境外法人機構的委託租賃資金。另外,把以委託租賃方式運用和處分的信託資金稱為“委託租賃資金”這一點,也許更為貼切。

106、委託租賃同租賃信託有何不同?

首先,“租賃信託”這個詞是不妥的。我們講什麼什麼信託,所說的“什麼什麼”,指的都是信託財產的類別。例如,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等等。那麼,難道租賃是信託財產的任何類別嗎?所以建議,不要採用這個概念混淆的詞語。其次,更重要的是,在委託租賃中所發生的,並非委託行為,而是信託行為。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受託人同任何委託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並非委託合同,而是信託合同。這樣的合同有以下特徵:

一、所委託管理和處分的是財產權,而並非委託合同中的任何事務;

二、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受託人必定是以自己的名義同第三人訂立租賃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而不是象委託合同中那樣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或許以自己的名義,同第三人訂立租賃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

三、金融租賃公司受託管理和處分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的,而不是象委託合同那樣地不一定收取報酬;四、信託合同的不可單方撤銷這一點,也給受託人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對所訂立的租賃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提供了保證。不會象委託合同中那樣,隨時可能受到委託人單方解約的威脅。

107、對租賃還可以作怎樣的描述?

那就舉不勝舉了。比方說,按租賃物的資產類別說,有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按租賃物的特殊類別說,有例如工程機械租賃、醫療設備租賃等等;按租賃物的來源說,有國產設備租賃和進口設備租賃;按租金的幣種說,有本幣租賃和外匯租賃;按出租人和承租人國別的異同說,有兩者是同一國(或地區)居民的境內租賃和並非同一國(或地區)居民的跨境租賃;按租賃期限的長短說,有短期租賃和中長期租賃;按是否同時提供服務說,在飛機租賃中,有完全不提供服務的幹租(或淨租)和配備有全套機組人員的溼租,等等,等等。任何一個描述角度,都會有一定的統計意義。在分析行業的狀況時會有用處。但是,同租賃的交易方式無關,兩者不宜混淆。

108、什麼是廠商租賃?

“廠商租賃”,是對實務中佔不小份額的某種交易的描述。然而,廠商租賃卻並非是租賃的任何類別。首先,供貨商和出租人絕對不會是同一人。因為,在同一宗交易中,如果它出賣,它是供貨商;如果它出租,它是出租人。總之它不能對同一標的物同時又出賣又出租。在實務中,為了利用租賃方式促銷自己的產品,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廠商同(獨立的)租賃公司合作,我賣給你租賃公司,你同時出租給用戶;另一種是,它索性設立自己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子公司,稱專屬公司。這時,它把設備賣給這家公司,後者同時出租給用戶。然而,同一般租賃交易毫無區別的是,都是廠商同租賃公司訂立買賣合同,同時租賃公司同客戶訂立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合同。可見,所謂廠商租賃,不過是指交易的動機在於廠商為了促銷自己的設備而已。至於廠商是否因此給租賃公司什麼回扣,或承擔回購擔保,則也同租賃的類別無關。

109、什麼是節稅租賃?

“節稅租賃”(或稱“免稅租賃”)是在國外流行的一種租賃市場。節稅租賃的市場,是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或其它非營利性公益項目。之所以稱節稅租賃,是因為,這些項目本身是政府投資的,從根本上說,用的是納稅人的錢。如果在營運中還要支付不免稅的利息,就會提高稅收。而這樣做是沒有意義的。因此,對這些項目都有免稅待遇。當這些項目以租賃方式取得資金時,人們稱這種租賃為節稅租賃。除了免稅這一層含義外,尤其是有一整套嚴格到甚至繁瑣的法規來加以監管。就這一角度的描述而言,在我國目前還談不上什麼節稅租賃。也有人把能享受稅收上的好處的租賃稱為節稅租賃,那就是對租賃從功能上的一種一般性描述了。

110、什麼是分成租賃和結構共享式租賃?

分成租賃或結構共享式租賃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既有關於固定租金的約定,又有關於或有租金的約定。那麼,就前者而言,它是最普通不過的租賃交易,而後者,則絕對不是任何租賃交易,而是投資活動。因此,我們不得不認為,這絕對不是租賃的任何品種、類別或創新,而僅僅是租賃同投資的某種結合而已。

111、什麼是實物租賃?

租賃的標的物必需是實體物這一點,應是基本的概念。而既然任何租賃物必定是實體物,那麼,實物租賃之說還有什麼意義呢?它難道不是象商品買賣或貨幣借貸一樣的同義反復嗎?無論如何,實物租賃不可能是租賃的任何類別。

在歐美和日本,是有知識產權租賃的,因此,租賃物不一定得需要實物,這是租賃發展的創新。其實,只要產權保護到位,在中國,也是可以實行的。

四、融資租賃的市場功能

112、企業從外部融資通常可以有哪些方式?

可以有股權融資、發行債券、銀行貸款和租賃融資等方式。

113、同股權融資相比,租賃融資對企業有什麼好處?

不僅程序上要簡單得多,尤其是可以避免分散自己的股權利益或過多地披露自己的商業秘密。

114、同發行債券相比,租賃融資對企業有什麼好處?

我國當前債券市場還很不發達,取得進入此類資本市場的資格這一點,遠非易事。與之相比,租賃融資在程序上要簡單得多。

115、同利用銀行貸款購買相比,租賃融資對企業有什麼好處?

可以節約銀行對本企業的授信額度;可以根據自己的現金流的需求,協商十分靈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在不減損對自己的固定資產的使用的前提下,加大自己的資產的流動性;如果某企業有上述需求,而其控股母公司或關聯方有剩餘資金,則可以假手某融資性租賃公司,以委託租賃的方式,將該資金用於該企業;內部決策程序或許可以簡單一些。

116、怎樣理解利用融資租賃節約銀行對本企業的授信額度的意義?

人所共知,商業銀行對企業提供貸款時,無論該企業多麼優秀,總是要遵循穩健性原則而不得超過某個限額的。而對企業來說,在需要新的資金以取得設備時,不僅當時的借款餘額或許已經接近授信額度,新增借款已經不再可能;即使額度尚餘不少,但是,它必需為應對市場的變化,把該餘額留作用於隨時可能發生的流動資金之急需。因此,明智的企業會將它為取得固定資產所需資金的來源,作合理的搭配。除了基本建設、原材料購置等無法直接利用融資租賃的需求外,在出現需要長期資金以取得設備的情況時,就可以考慮利用融資租賃的方式。

117、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支付到底能夠靈活到什麼程度?

所謂靈活,包括但不限於:

一、分期支付的租金,每期可以是1個月、3個月、6個月或12個月;

二、租期可以是租金支付間隔期的不同的倍數。例如,6個月一期的,可以是36、42、48、54、60個月等。3個月一期的,可以是36、39、42、45、48個月等。1個月一期的,甚至可以是28、34個月等;

三、各期租金可以在各期期初支付(先付),也可以在各期期末支付(後付);

四、在租期開始時可以有不還本的寬限期,寬限期末可以付息,也可以不付息;

五、租賃利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動的;

六、在租賃利率固定的情況下,各期租金是等額的。但也可以約定,在各期租金等額的情況下,有一個較大的數額在末期支付;

七、當租賃利率浮動時,雙方所約定的是某個基準利率(例如中國人民銀行3-5年企業貸款利率)再加某個係數(例如1.5%),在各期期初日按該日的基準利率確定該期利率。在浮動利率的情況下,各次可以是等額還本,也可以是按約定的數額和日期不規則還本,不還本的各期只付息;

八、在整個租賃期內,租金可以逐段遞增,例如,第一年各期是A,第二年各期是2A,第三年各期是3A;

九、在整個租賃期內,租金可以逐段遞減,例如,第一年各期是A,第二年各期是1/2A,第三年各期是1/3A;

十、在整個租賃期內,可以有不付租的間隔期,等等。這樣的靈活性,使得租賃公司可以根據各該客戶在未來特定期間的現金流,設計特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所謂“量體裁衣”,以滿足其特定需求。這一點是銀行貸款往往做不到的。

乾貨!融資租賃百問百答,總有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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