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負一半責任 保險只賠一半損失?

汽車投保了商業保險併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但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只同意賠償一半損失,為此,車主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京山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車主在交通事故中的全部損失29700元。

車主餘某去年年底為自己的機動車在京山某保險支公司投保商業保險併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從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今年1月下旬,餘某將汽車借給他人駕駛,結果出了交通事故,修理費和施救費共計29700元。餘某認為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全部損失29700元,而保險公司認為應按事故責任認定賠償,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因此只能賠償50%。由於與保險公司無法達成一致,餘某於7月初向京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京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餘某在京山某保險支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就表示雙方就該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條款達成了共識,雙方均應按照該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依據合同條款第十八條約定,餘某可以將其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損害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餘某要求京山某保險支公司賠償修理費和施救費的請求合法有據,應予以支持。法院遂判決保險支公司賠付餘某保險金29700元。

湖北京源律師事務所孫航律師分析本案時表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享有代位權,可以在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款後取得相應的追償權。故本案中保險公司以僅承擔一半賠償責任為理由進行抗辯沒有法律依據。(記者 李凱 通訊員 李夢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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