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本臺短評:相互包容 攜手應對疫情帶來的“不可抗力”損失

隨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等級的下調,一些經營性場所也開始逐步恢復營業,在疫情期間因營業中斷而受到影響的企業和個人,也在營業恢復後有了不同訴求。最近在網上就有一位居民發帖表達困擾,健身房因為疫情影響閉店許久,簽訂合同的包年健身卡平白無故就少用了一個多月,待到再次開門時,健身房卻不願意延長他的用卡時間,原因是“閉店實屬不可抗力”。 事實上,類似這樣的事情還有很多,包年包月的各類消費卡可否延期?沒有實際入住的房屋可否免租?面對消費者的訴求,商家的回應往往是“不可抗力”。這樣的問題不只發生在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在不同企業之間也存在,一些企業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對未履行合同的行為進行免責,比如未及時交貨等。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不可抗力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況,根據《合同法》,“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而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也對外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當然,確實有因不可抗力影響可以免責的,當受損失的一方提出賠償或變更合同時,比如就像上述的那位居民,提出健身卡延期就屬於合同變更,雙方要互相理解,協商解決。消費者可以理解企業無法開業的苦衷,企業也應當理解消費者權益受損後的心態,要有所讓利,各退一步,共同找到解決矛盾的最大公約數。畢竟,疫情過後,生意還要繼續,大家還要一起“風月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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