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媒體人評劉強東案:“劉強東無罪!”表述不專業,是錯誤的!

檢方不起訴,並不等於說,事實上證明了劉強東無罪!也不等於說劉強東就是清白之身,而是因為檢方可能因為掌握的證據,不足夠支撐公訴而不起訴。檢察院和法院遵循的是控審分離原則,只有法院才能宣佈,犯罪嫌疑人最終有罪或者無罪。美國檢方是因為“證據不足”,決定不予起訴,而非判決了劉強東無罪。無法證明其犯罪,和其沒有犯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於劉強東而言,即使法律上逃脫了制裁,得意洋洋,道德上也已經破產!逃得了法律的審判,卻難以逃得過道德和輿論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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