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中沒有認定當事人的事故過錯和責任,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事故認定書中沒有認定當事人的事故過錯和責任,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網友諮詢:律師,我發生了一次交通事故,我開車與別人發生碰撞,沒有人傷,但是雙方的車輛均有損失,我的車輛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和商業三者險、交強險。但是對方的車輛卻沒有投保險,任何的險種都沒有。交警隊在認定事故責任時,卻因為我們雙方的陳述的事故發生的過程不一致,也沒有其他的目擊證人或視頻監控,因此事故認定書沒有認定我們的事故責任比例,只記載“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無法查清”。我如何主張權利,怎麼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解答:對於網友諮詢的問題有一定的典型意義,一般而言,交通事故發生後,對於當事人的責任和過錯,交警部門通過詢問當事人、查勘現場等方式,可以認定當事人對事故的發生具有的過錯程度和作用,從而判斷當事人的責任。但是確實在實際的生活中,也存在一些無法查清事實案件,當然也有的不屬於交警的處理管轄範圍的,交警部門或者作出無法查清事故發生原因的認定書,或者只作出一個類似證明、說明的書面的東西。大家可以比較一下下面的幾張圖,就可以直觀的理解剛才我說的內容。

事故認定書中沒有認定當事人的事故過錯和責任,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第一張圖

第一張圖,該事故認定是人們經常接觸到的最普通的認定書,認定書中明確記載了當事人的責任。

事故認定書中沒有認定當事人的事故過錯和責任,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張圖

第二張圖,就是如網友諮詢的類似的沒有認定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在該事故認定書中,交警部門通過調查無法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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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張圖

上面第三張圖,就是筆者所說到的發生的事故,因不屬於道理交通事故,所以交警部門僅僅出據的一張證明,該事故後移交刑事警察來處理。

那麼有的人會問,交警部門出具無法認定責任的認定書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是交警部門失職行為。當然答案是否定的,交警出具無法查清責任的認定書是有法律規定的,根據第六十七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給當事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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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前面說到的網友諮詢的,如果事故發生後,事故認定書沒有認定責任和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如何通過法律來維權呢?法院會如何來認定雙方的責任?

通常,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對於上述的情況,法院一般會作出如下幾種認定:一是雙方當事人都是機動車的,如果無法查清發生的原因,則按照同等責任來認定,也就是雙方均負有相同的責任。二是如果有一方是機動車,另一方是非機動車,則從鑑於機動車的危險係數高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一般作出不利於機動車一方的結論,認定機動車一方負有主要的賠償比例。當然這上面所說並非全部的案件,只是通常的一些原則。

最後,解答一下文章開始時,網友提及的問題的最佳解決途徑。從本案來看。作為網友的車輛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和三者險、交強險,那麼該網友可以向其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為發生交通事故,就可以認為構成了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至於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沒有認定責任,不能作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理由。該網友完全可以要求自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全額承擔自己車輛的損失,至於保險公司是否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能否行使追償權,那是保險公司的權利。希望解答對於有相同或類似煩惱的朋友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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