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被判刑!莒南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近日,由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王某某等11人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經莒南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依法宣判,訴訟請求獲得法院判決支持。這是莒南縣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7年11月份以來,王某某夥同朱某某、王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位於莒南縣相溝鎮駐地劉某某的大院內建設利用危險廢物為原料的煉油廠並招聘煉油工人張某某、劉某某、耿某某、張某等6人非法煉油牟利。其中,朱某某、高某某負責向王某某提供煉油原料危險廢物廢油土、廢油沙,王某作為技術員帶領工人煉油。至2018年3月19日,王某某、王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廢油土、廢油沙400餘噸煉油,提煉出48.5噸油對外銷售牟利,煉油後的剩餘蒸餾殘渣343.979噸,未處置的廢油土27.72噸、廢油沙20.89噸。經莒南縣環保局檢測認定,該廢油土、廢油沙屬於危險廢物,嚴重汙染了環境。經莒南縣環保局委託臨沂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有限公司對該非法行為造成的環境直接損失及治理費用進行評估,修復費用為236000元,危廢處置費用2158238.5元。莒南縣環境保護局支付本次鑑定評估費49794元。

莒南縣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王某某、朱某某等11人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案發後,汙染的土壤一直未得到修復,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王某某、朱某某等11人的環境汙染行為構成侵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該案於2018年11月13日被起訴至莒南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請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等11人及時處置煉油現場的殘渣、廢油土、廢油沙,若逾期未處置,承擔處置費用2158238.5元。2.依法判令王某某等11人修復煉油現場受汙染的土壤,恢復原狀,消除危險,若逾期不恢復,承擔環境損害修復費用236000元。3. 依法判令王某某等11人承擔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費用49794元。

2018年12月25日,莒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1名被告犯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三年到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緩期執行,並處十二萬元到一萬五千元不等的罰金。檢察機關刑事附帶民事訴求全部獲得了支持。目前,王某某等11人的環境修復費用236000元及鑑定評估費用49794元已向莒南縣人民法院繳納完畢,危險廢物正在處置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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