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車傷人,保險公司交強險拒賠,法官公正判決有理,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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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8日,在四川省天府新區興隆湖華府錦城建設工地,徐某操作川AR5388吊車將裝載於貨車上的鋼筋卸至地面。顏某站在地面接由吊車吊卸的鋼筋,並把鋼筋從吊臂卸至地面。在接鋼筋過程中,因徐某操作失誤致吊臂擺動,顏某被懸掛於吊車吊臂上的鋼筋撞擊,因其站立位置後有隔離鋼筋的鋼柱導致顏維明不能往後避讓,其在鋼筋與身後鋼柱的雙重作用力下受傷。工地有人見發生人傷事故,立即撥打110報警。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區分局興隆派出所接110指令後出警。徐某向派出所出警人員表示對吊車傷人事故無異議,同意由吊車方承擔事故相關責任,吊車車主馮某也作出了同樣表示。顏某受傷後住院治療43天,出院醫囑載明院外休息42天。

關於保險公司是否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徐某操作特種車輛(吊車)於工地內作業時發生安全事故,並非在通行時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不屬於交強險的保險責任範圍,人保財險成都市分公司無需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本案的責任問題。事故發生後,被告馮某、徐某二人向派出所出警人員表示對吊車傷人事故無異議,認可由吊車方承擔相關責任。庭審中,被告認為顏某站在地面接鋼筋所站位置過於危險,其未對自身安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本院認為,發生事故時,原告正進行從吊車吊臂上接卸鋼筋的工作,其站立的位置必然在接卸鋼筋位置附近,徐某失誤操作導致鋼筋擺動過速、過急,是原告意料之外的,難以認定原告站立位置缺乏正確性、合理性,具有過錯。徐某作為吊車操作人員,其知曉地面有人接卸鋼筋,操作吊車時應當保持高度的注意義務,不應當使鋼筋擺動過速、過急,其失誤操作,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徐某系馮朝濤僱請的吊車操作人員,其在操作吊車過程中導致他人受到損害,侵權責任應當由馮某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約定,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或履帶式車輛,不含摩托車和拖拉機;同時約定,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該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給予賠償。對此,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保險條款約定,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吊車在作業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應予賠償,同時,該案所涉車輛亦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機動車包括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或履帶式車輛。現原告的吊車在作業過程中將人砸傷,依法應認定為保險事故,而本案又不屬於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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