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郎溪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摘要)


通知|郎溪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摘要)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提升物業服務水平,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縣域經濟社會事業穩健發展,我縣特制定《郎溪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適用於縣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縣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業主享有被推選權,並可以以樓棟或者單元為單位,推選一至三名業主代表參加物業管理相關活動。一個住宅小區的業主代表一般不少於二十人。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代表應當從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含退休人員)、共產黨員、民主黨派成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家、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物業服務意願較強的業主中推選。業主認為業主代表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於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物業服務質量履約保證金由物業服務企業向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交納,交納標準一般不低於每平方米一元。十萬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區,超過部分按每平方米零點五元標準交納。

經物業服務企業提議,物業服務質量履約保證金可以委託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具體履約事項由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約定後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因開發建設單位逾期不提供相關合格證明材料或者物業項目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重大工程缺陷等情形而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拒絕承接該項目,並及時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報告。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存在安全隱患、工程缺陷的物業項目,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處置和整改。

物業保修期內,開發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維修而未及時維修的,由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督促。經督促後仍未維修的,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在徵求物業服務企業和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意見後直接組織維修。維修費用從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據實劃轉。

工程質量保證金期滿後,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返還的,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徵求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物業保修期內的保修職責均已及時履行到位的,方可辦理返還手續。

對未選舉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徵求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意見。其中,徵求業主意見採用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張貼公告的方式,公告期限不少於七日。

物業服務企業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公佈上一年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物業服務企業年中入駐、承接的,可以連同第二年收支情況一併公佈。

縣城總體規劃內城市綜合體和專業市場的物業管理參照郎溪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郎溪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暫行一年。施行期間,如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文件修訂,按新規定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