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就能“一筆勾銷”?揭祕企業“假破產”的幾種逃債手段

我國的企業破產過程中,出現了一種被扭曲的現象:一些企業“假破產,真逃債”,把破產當作一種手段,千方百計地賴帳、逃債。這種手法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危及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申請破產就能“一筆勾銷”?揭秘企業“假破產”的幾種逃債手段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這些企業是如何“破產逃債”的。其表現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一、故意隱瞞財產,縮小破產財產範圍

在對破產財產進行估價時,一些企業只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和作價,忽略了企業的無形資產(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對無形資產不作價、不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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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債權人參與的情況下,有的企業甚至不按破產財產的實際價值作價,故意壓低破產財產的作價金額,使資產面值低於負債額,形成無資產清償債務的局面。

二、惡意破產,故意轉移財產,搞“空殼破產”

一些企業通過改制、抽逃資產,使原單位名存實亡,債務懸空。待破產清算結束免去餘債後,以原企業的有效資產為基礎再重新開張。

例如,某集團在申請破產前已先後從集團剝離出11家企業,這11家企業的剝離帶走了該集團近21億元的資產。這種剝離大大削弱了該集團償還債務的能力,使債權人的利益嚴重受損。

三、違法操作,隨意拔高優先受償費用,使企業無產可破

某些企業破產時,會根據職工人數和破產企業資產狀況,首先從破產財產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職工安置費。如果破產企業為其他企業所購買或接收,則將這一費用以資產形式撥付給購買者或接受者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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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有的企業清算費用驚人,有的企業一面進行破產,一面又利用清算中獲取的高額優先受償費(包括職工安置費)重新組合、入股聯營建立新的企業,以此方法甩掉鉅額債務。

企業“破產逃債”,我們就拿它一點辦法都沒了?那可未必。

我國《破產法》中,規定了企業破產的清償順序。其中有擔保的債權,可以優先清償。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因此,在與企業開展商業合作時,擔保合同尤為重要。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是防範,有經驗的人應該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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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了防止資產轉移,我們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

而對於個人,由於我國沒有針對個人破產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存在個人破產一說,故在此不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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