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邦說法|娶仨老婆,把三個家安在一公里內

近期新聞報道,江蘇一男子3年內利用各省間婚姻系統沒有聯網的漏洞,分別和3個女人結婚生子,並將她們安置租在房源一公里內的三個小區裡,目前張某已因重婚罪被提起公訴。本期《寧邦說法》就來聊聊重婚罪這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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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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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條文中,有三種重婚罪的表現形式: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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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看第一種類型的重婚罪,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就像本案中的男子會利用登記機關係統的漏洞,與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方登記,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這是最為明顯的一種重婚罪。

其次,第二種類型的重婚罪,也即一個法律婚,一個事實婚。事實婚,指的是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那什麼是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呢?在法律上,我們管這種行為叫作事實婚姻。雖然自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其中刑法重婚罪就認為事實婚姻也能夠成重婚罪。

還有一種類型是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這種重婚有別於前兩者,因為前兩者是以自己有配偶為前提,而這個類型的重婚卻是以對方有配偶為前提。此時,不論是兩個法律婚,還是一個事實婚一個登記婚,都可以構成重婚罪,但前提依然是要“明知”對方有配偶。

作者:張昱,浙江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先後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香港中文大學,專業國際經濟法方向,具有法律碩士專業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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