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四家老闆娘、開名酒專賣店,他們違規經商落馬

撰文|周超

近日,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原黨委書記、資深經理李文林被雙開,其中被調查的一項就是“違規經商辦企業”。

一邊當著官,一邊還想著開辦企業撈錢,這些人通常會利用手中的“公職”,為自己的企業攫取利益。觀海解局發現,因為違規經商落馬的領導幹部不少。

<strong>頻繁收酒後開四家名酒專賣店

2018年12月,曾任貴州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王曉光被公審。在組織調查中,王曉光就存在違規經商問題。

擔任四家老闆娘、開名酒專賣店,他們違規經商落馬

據報道,王曉光幾乎每天都有酒局,如此積少成多,他大概每個月就能收集到約50瓶好酒。加上有求於他的人送酒上門,他家的名酒堆積如山。於是他就利用職務影響,給相關機構與企業打招呼,在貴陽開了四家名酒專賣店,交給家人打理銷售。王曉光邊收邊賣,下屬既送又買,巨大的利益被其收入囊中。

落馬後,王曉光曾這樣剖析:無論做酒生意還是炒股,自己都知道是違法的事,也曾想過收手。但錢賺得太容易,心中貪念深重,收不住手。

近日,貴州還出臺了《關於嚴禁領導幹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的規定》,規定指出,禁止領導幹部所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是指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入股或參與經營(從事)茅臺酒專賣店、特約經銷、總經銷,以及倒賣茅臺酒等營利性活動。

觀海解局發現,2018年,涉及違規經商最終雙開或處理的領導幹部不乏其人。如長沙通報的28起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鄭州市紀委通報三起黨員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廣西北海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雷三忠因違規經商等問題被雙開;汕頭市原副市長林廣華也因存在違規經商辦企業等問題被雙開;而原四川省工商局副局長楊躍因幫助子女違規經商等問題獲利;廣西河池一些公職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被處理。

<strong>公職人員成了經營四家店的“創業明星”

“擔任四家老闆娘,巾幗致富傳四方”。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通報的幹部中,韋豔清是當地遠近聞名的“創業明星”。然而,“老闆娘”韋豔清的真正身份卻是都安縣移民局的一名工作人員。

經過調查,在8年時間裡,韋豔清以本人名義先後申請註冊登記4家門店。調查人員發現,韋豔清在正常工作時間裡,大部分手機通話是在洽談生意,“朋友圈”裡發的幾乎全是門店商品,同事也成了她擴大生意營業額的對象。由於過分投入於門店的經營工作,韋豔清時常在上班時面對電腦打瞌睡。

“工作的業務知識日漸荒廢,對門店的經營卻得心應手,注意力如此分散,如何做好本職工作?”紀委監委調查人員表示。

2018年2月,長沙通報的長沙田漢大劇院原總經理劉逶迤自2004年起,與其妻子彭某某、大哥劉某某及他人先後成立11家公司,而其中一家公司劉逶迤在參股期間就從中獲取經營收入約131萬元。

<strong>兩任安徽省原副省長“亦官亦商”

此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在對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作解讀時,點名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還有曾任馬鞍山市市長、蚌埠市委書記、安徽省副省長等職的周春雨。

擔任四家老闆娘、開名酒專賣店,他們違規經商落馬

馬森述說,陳樹隆、周春雨等既想當大官、又想發大財,長期“亦官亦商”,大肆攫取鉅額經濟利益,違規從事投資經營等活動。這一解釋引起社會關注。

擔任四家老闆娘、開名酒專賣店,他們違規經商落馬

此外,有些官員搞“下有對策”,由其親屬出面經商辦企業,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以謀取私利。如江西修水縣旅遊發展委員會原主任丁永亮禁不住女兒“求助”,挪用公款1800萬元幫其攬儲,受到紀法嚴懲。

對於黨員領導幹部違規經商這一行為,中紀委機關報近年來至少兩度刊文警示。2016年,《中國紀檢監察報》在題為《規經商辦企業,賺到了?》的文章中指出,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一定要認清自己的職責使命,絕不能為了一己私利,做“既當官,又經商”的“賠本”買賣。2018年9月,《中國紀檢監察報》又刊登題為《切莫幻想權財兩得》的文章:經商不是“做慈善”,動了小心思、想掙外快的黨員幹部,即便是自己本來沒有搞腐敗的想法,也難保不被別有用心者投其所好,一步步落入“圍獵”的陷阱。更不用說那些揣著明白裝糊塗的人,“經商”“理財”等不過是他們搞權錢交易的幌子。

<strong>幹部違規經商將受處罰

觀海解局發現,從2005年以來,不少地方對於領導幹部違規經商出臺專項整治,如河南省就開展“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和領導幹部收送紅包禮金”專項治理,還有貴州銅專項整治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等問題。此外,駐企業紀檢組查處問題後,企業自身開展領導幹部違規經商的專項整治。中紀委監委網站顯示,鞍鋼集團、貴州電網公司、武鋼集團等多家企業都進行過相關專項整治。

對於黨員領導幹部禁止經商的規定,由來已久,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指出,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以及幹部職工,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對於怎樣的情形會被處罰,今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明確規定:經商辦企業的,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只要有這些情形之一的,都將進行處罰。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另外,新條例增加了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併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也會進行處罰。

資料|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鄭州市紀委監委網站 廉政瞭望、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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