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前世今生之(三)——改革开放时期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1998年房地产改革终止计划分房,房产产权得到解决。

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按照4%征收。

房产税的前世今生之(三)——改革开放时期

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房产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2003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这个文件的房产税仅仅局限于开发企业建造、出售商品房环节,没有涉及居民住房。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大会第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推进财政税收改革,明确进一步“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进房地产税并取消相应费税”。

房产税的前世今生之(三)——改革开放时期

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

2007年10月《物权法》正式生效,开征房产税已经没有任何障碍。

2007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将研究房产税方案列入工作范围,自2006年开始,在北京,辽宁,深圳,江苏,宁夏,重庆6个省市自治区开征试点。

2007年又增加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4省市。但基本都未实施

2010年5月27日国务院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逐步完善房产税。

2010年反倒未列入的上海率先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前世今生之(三)——改革开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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