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員認定標準:以“三無”人群為主

據《今日儋州》消息近日,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根據省民政廳出臺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我市對特困人員的認定標準、申請程序等作了詳細規定: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且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列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據介紹,《辦法》重點對認定條件、認定程序、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標準作出具體規定。特困人員泛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或法定義務人無履行法定義務能力的“三無”人群。無勞動能力的情形包括:年滿60週歲以上的老人、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等。無生活來源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但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此外,《辦法》還規定,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辦法》還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標準進行了分類,並規定了幾種終止救助供養的情形。(記者李紹遠 實習生韋斌 編輯李曉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