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标准:以“三无”人群为主

据《今日儋州》消息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省民政厅出台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市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列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据介绍,《办法》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作出具体规定。特困人员泛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三无”人群。无劳动能力的情形包括: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等。无生活来源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但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此外,《办法》还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办法》还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几种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记者李绍远 实习生韦斌 编辑李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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