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供“假證據”,法院作出“真處罰”

当事人提供“假证据”,法院作出“真处罚”

以 案 說 法

当事人提供“假证据”,法院作出“真处罚”

近日,武進法院前黃法庭受理了丁某訴A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黃某訴A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兩案。丁某、黃某為支持其訴請分別向法院提交了送貨單以及承兌匯票複印件等證據,黃某為證明承兌匯票的來源還申請證人金某出庭作證。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A公司進行了嚴格的審查,在查閱了A公司提供的自制賬本後,發現丁某、黃某提供的上述證據與案件之間不存在關聯性。在詢問下,丁某、黃某以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認了上述證據系從他處挪用而來,與兩案無關。對於丁某、黃某、金某及A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據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本院發出了處罰決定書,對上述當事人進行了罰款。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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