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供“假证据”,法院作出“真处罚”

当事人提供“假证据”,法院作出“真处罚”

以 案 说 法

当事人提供“假证据”,法院作出“真处罚”

近日,武进法院前黄法庭受理了丁某诉A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黄某诉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丁某、黄某为支持其诉请分别向法院提交了送货单以及承兑汇票复印件等证据,黄某为证明承兑汇票的来源还申请证人金某出庭作证。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A公司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在查阅了A公司提供的自制账本后,发现丁某、黄某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案件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在询问下,丁某、黄某以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认了上述证据系从他处挪用而来,与两案无关。对于丁某、黄某、金某及A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本院发出了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当事人进行了罚款。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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