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狂歡前,北京海淀法官說法,被欺詐了咋維權?

消費者買下“特價”商品,卻發現實為原價;“限時特價”,付費時卻並非低價;低價購買商品卻未收到貨,商家稱標錯價僅退款……“雙十一”來臨,大批消費者面對“特價風暴”不禁買買買,針對“剁手黨”們付費後才發現遭遇的價格欺詐,今天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在此教授你如何維權。

“雙十一”狂歡前,北京海淀法官說法,被欺詐了咋維權?

馮晨清 製圖

限時特價 付款卻沒便宜

小趙看到一款充電寶廣告顯示,“雙十一”特定時段特價49元,便在該時段訂購。提交訂單後,小趙沒細看價格就付款69元,收貨後才發現價格有誤。與該公司客服協商未果,小趙遂以該公司實施價格欺詐為由,起訴要求撤銷網絡購物合同,適用“退一賠三”條款,由該公司保底賠償500元。

法院認為該網購合同已成立。小趙下單時確實和該公司達成合意,並已付款。但該公司事先在網站上設定較低的價格49元,消費者實際購買價格卻是69元,而此前公司並未在網上就69元的購買條件做出聲明,所以69元價款並非小趙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認定該公司存在欺詐故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法院判決該公司保底賠償小趙500元,並退還貨款69元,小趙退還充電寶。

法官釋法

價格欺詐可退一賠三

海淀法院的鄭凱文建議消費者,如果發現價格有誤,出於時間等成本的考慮,可以先與商家協商。協商未果,再到法院起訴。通常消費者住所地的法院就有管轄權,方便消費者起訴。同時,消費者要注意保存證據,如相關消費截圖等。

根據《消法》規定,如果商家存在欺詐,可要求“退一賠三”,賠償款不足500元,可以得到保底的500元。這是對消費者的保護,同時也是對存在欺詐商家的懲罰。

低價購物 商家稱標錯價

發現節假日時段購物平臺上顯示一款平板電腦標價僅161.99元,小周便下單購買,在線付了款。小周下單時,購物平臺發出的“檢查訂單”中提示:“當您選擇了我們的商品和服務,即表示已接受了本公司的隱私聲明和使用條件。您點擊訂單確認按鈕後,我們將向您發送電子郵件或短信確認收到訂單,通知您商品已發貨後,訂購合同才成立。”不久,該網站給小周發送郵件:“因缺貨,將無法滿足您的訂購意向;如果您已完成付款,相應款項將退至您的賬戶。”該公司還稱,標價161.99元是操作錯誤,隨後向小周退款。小周起訴要求該公司賠償購買差價1437元和維權費用。

法院認為,該消費者購買商品,閱讀使用條件並同意,視為雙方就此達成合意。這雖屬格式條款,但商家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以顯著方式提醒了消費者注意。小周下單付款後,商家未發出發貨確認,所以該網購合同未成立。不過,消費者無從知曉商品庫存,節假日缺貨情況下,商家應及時告知消費者,並阻止其下單付款。而該公司無法交付商品,卻仍接受消費者下單,且當時未告知標價錯誤,存在過錯。最後,法院判決該公司向小周賠償一臺平板電腦正常售價1599元與161.99元之間的差價損失1437.01元及維權費用。

法官釋法

消費者可要求賠償差價

鄭凱文認為,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即在合同未成立、無效等情況下,有過錯一方應承擔的責任。簽訂合同中,因商家過錯導致合同未成立的情況,可以要求商家賠償差價以補足損失。同時,消費者的相關公證費和律師費等,也可要求商家承擔。

標註“特價” 實是原價

在一家購物平臺,消費者小李買了6瓶標註“特價”的白酒,成交價8349元。可交易後,小李查詢發現此價格和該白酒原價相等,遂向北京市價格舉報中心舉報。之後,小李與該白酒銷售商達成《諒解協議書》,約定退貨、退款,銷售商賠償小李8394元,如一方違約,承擔總金額20%的違約金。後因銷售商未履行,小李起訴要求其賠償8394元並承擔違約金1678.8元。

法院認為該銷售商以網售特價商品誤導消費者,特價和原價相等,其行為構成欺詐。小李請求賠償過程中,與銷售商達成諒解協議,銷售商未如約履行構成違約。因此,法院判決銷售商給付小李10072.8元,包括8394元賠償款和1678.8元違約金。

法官釋法

遇虛假宣傳可多途徑維權

鄭凱文就此提醒大家,交易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虛假宣傳。遭遇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有權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經營者應遵循自願、平等的原則。發生糾紛時,消費者也可選擇與商家協商解決,如退貨、更換、達成賠償協議等,通過多元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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