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獲刑五年,霍市監察委移送的首起副科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一審宣判

1月17日,霍林郭勒市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穆宇受賄案一審宣判。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穆宇犯受賄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45.9萬元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穆宇在任霍林郭勒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期間(副科級),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和以借為名索要其管理和服務的個人和企業錢款。法院認為,被告人穆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和以借為名索取他人錢款合計人民幣45.9萬元,數額巨大,構成了受賄罪。穆宇當庭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對其索賄18.9萬元的行為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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