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获刑五年,霍市监察委移送的首起副科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一审宣判

1月17日,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穆宇受贿案一审宣判。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穆宇犯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45.9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穆宇在任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副科级),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和以借为名索要其管理和服务的个人和企业钱款。法院认为,被告人穆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和以借为名索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45.9万元,数额巨大,构成了受贿罪。穆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其索贿18.9万元的行为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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