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油耗子最低判刑3年,处罚不再是说说而已!

油价飞涨,台班费不变,所以工程机械机主们为了护油,能省一点省一点,也想出各种方法,有的时候竟然睡在工地,就怕刚加满的一箱油,一夜之间不翼而飞。可现在的油耗子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偷油不说,甚至带刀带棍,但是抓住了仅仅拘留10天!

重拳出击,油耗子最低判刑3年,处罚不再是说说而已!

所以油耗子根本就是有恃无恐!而工程机械车主们、挖机老板、卡车老板损失的不只是几千块钱,有的时候还会丢了活,甚至被打伤。现在这种情况终于被遏制了!

重拳打击油耗子!

2018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偷油的判罚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指导。

重拳出击,油耗子最低判刑3年,处罚不再是说说而已!

1、偷油最高判十年

《意见》指出,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而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依法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重拳出击,油耗子最低判刑3年,处罚不再是说说而已!


2、偷油未遂也要判刑

《意见》指出,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根究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盗窃罪未遂犯,可以比照《盗窃罪量刑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偷油行为本身就属于盗窃罪,根据其盗窃金额,也可以按照《盗窃罪量刑标准》标准进行判罚。

重拳出击,油耗子最低判刑3年,处罚不再是说说而已!

3、策划偷油也属于犯罪

《意见》指出,在共同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实际控制、为主出资或者组织、策划、纠集、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对于其他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

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重拳出击,油耗子最低判刑3年,处罚不再是说说而已!

4、窝藏、代购、代销、最高判十年

《意见》指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气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还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销等行为,将处以0-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拳出击,油耗子最低判刑3年,处罚不再是说说而已!

5、“指导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二、关于盗窃油气未遂的刑事责任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

(二)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在共同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实际控制、为主出资或者组织、策划、纠集、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对于其他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

在输油输气管道投入使用前擅自安装阀门,在管道投入使用后将该阀门提供给他人盗窃油气的,以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有关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四、关于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行为的处理

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被盗油气行为的处理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气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所得报酬、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收购价格、收购形式、加工方式、销售地点、仓储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有关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六、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直接造成的油气损失以及采取抢修堵漏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综合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有工作人员签名和企业公章。

七、关于专门性问题的认定

对于油气的质量、标准等专门性问题,综合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有工作人员签名和企业公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