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擊,油耗子最低判刑3年,處罰不再是說說而已!

油價飛漲,臺班費不變,所以工程機械機主們為了護油,能省一點省一點,也想出各種方法,有的時候竟然睡在工地,就怕剛加滿的一箱油,一夜之間不翼而飛。可現在的油耗子也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偷油不說,甚至帶刀帶棍,但是抓住了僅僅拘留10天!

重拳出擊,油耗子最低判刑3年,處罰不再是說說而已!

所以油耗子根本就是有恃無恐!而工程機械車主們、挖機老闆、卡車老闆損失的不只是幾千塊錢,有的時候還會丟了活,甚至被打傷。現在這種情況終於被遏制了!

重拳打擊油耗子!

2018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偷油的判罰問題作出了明確的指導。

重拳出擊,油耗子最低判刑3年,處罰不再是說說而已!

1、偷油最高判十年

《意見》指出,在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過程中,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而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要依法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重拳出擊,油耗子最低判刑3年,處罰不再是說說而已!


2、偷油未遂也要判刑

《意見》指出,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根究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盜竊罪未遂犯,可以比照《盜竊罪量刑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偷油行為本身就屬於盜竊罪,根據其盜竊金額,也可以按照《盜竊罪量刑標準》標準進行判罰。

重拳出擊,油耗子最低判刑3年,處罰不再是說說而已!

3、策劃偷油也屬於犯罪

《意見》指出,在共同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中,實際控制、為主出資或者組織、策劃、糾集、僱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的,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對於其他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

行為人與油氣企業人員勾結共同盜竊油氣,沒有利用油氣企業人員職務便利,僅僅是利用其易於接近油氣設備、熟悉環境等方便條件的,以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重拳出擊,油耗子最低判刑3年,處罰不再是說說而已!

4、窩藏、代購、代銷、最高判十年

《意見》指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氣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還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銷等行為,將處以0-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以3-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重拳出擊,油耗子最低判刑3年,處罰不再是說說而已!

5、“指導意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維護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關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認定

在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過程中,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採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顯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採用開、關等手段,足以引發火災、爆炸等危險的。

二、關於盜竊油氣未遂的刑事責任

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

(二)已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

(三)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鑽、電鑽、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關於共犯的認定

在共同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中,實際控制、為主出資或者組織、策劃、糾集、僱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的,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對於其他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應當依法認定為主犯。

在輸油輸氣管道投入使用前擅自安裝閥門,在管道投入使用後將該閥門提供給他人盜竊油氣的,以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有關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四、關於內外勾結盜竊油氣行為的處理

行為人與油氣企業人員勾結共同盜竊油氣,沒有利用油氣企業人員職務便利,僅僅是利用其易於接近油氣設備、熟悉環境等方便條件的,以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關於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被盜油氣行為的處理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氣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所得報酬、運輸工具、運輸路線、收購價格、收購形式、加工方式、銷售地點、倉儲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事前通謀的,以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有關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六、關於直接經濟損失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因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直接造成的油氣損失以及採取搶修堵漏等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對於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綜合油氣企業提供的證據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等認定;難以確定的,依據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認定。

油氣企業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有工作人員簽名和企業公章。

七、關於專門性問題的認定

對於油氣的質量、標準等專門性問題,綜合油氣企業提供的證據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等認定;難以確定的,依據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認定。

油氣企業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有工作人員簽名和企業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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