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公務員法文件出臺——新增獎勵機制(附對照表)

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由原來的18章107條調整為18章113條,增加6條,實質性修改49條,個別文字修改16條,條文順序調整2條。

新修訂公務員法文件出臺——新增獎勵機制(附對照表)

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頒佈之際,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公務員法的修訂和學習貫徹等問題進行了解答。

一、從嚴管理幹部

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從嚴管理幹部,有不適合現任領導職務的,增加責令辭職的規定,讓嚴管鏈條更加完整。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將原第九章章名“懲戒”調整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2條監督方面的規定,把監督作為從嚴管理公務員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法中予以明確,規定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對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規定公務員必須按照規定請示報告工作、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使公務員的監督與相關法律法規有機銜接。

新修訂公務員法文件出臺——新增獎勵機制(附對照表)

二、紀律約束更加嚴明

在紀律約束更加嚴明,在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方面,增加不得“散佈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聲譽的言論”等禁止性規定;針對“為官不為”問題,將“不擔當,不作為”列入不得違反的紀律行為;針對個別公務員網絡行為失範、缺少自律問題,將“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列入不得違反的紀律行為。

新修訂公務員法文件出臺——新增獎勵機制(附對照表)

三、重點監督措施更具有針對性

根據工作實踐,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對任職迴避情形、地域迴避情形、離職後從業限制規定等作了相應修改完善,特別是增加了“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體現了對“關鍵少數”從嚴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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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責令辭職規定

完善責令辭職規定,明確“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或者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從而督促其正確履行職責、積極有效作為。

新修訂公務員法文件出臺——新增獎勵機制(附對照表)

此外,新修訂的公務員法還規定“公務員的職務、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對不適宜或者不勝任現任職務、職級的,應當進行調整”,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在新修訂的公務員法中堅持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同時,加強了正向激勵,為公務員新擔當新作為等方面制定了以下幾條新規定。

一、健全考核評價機制

加強考核結果的使用,明確“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位、職務、職級、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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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獎勵機制

規定公務員獎勵要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突出獎勵時效性;將“勇於擔當”作為獎勵的重要情形;規定“可以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公務員頒發紀念證書或者紀念章”,以進一步提升公務員的職業榮譽感。

新修訂公務員法文件出臺——新增獎勵機制(附對照表)

三、完善權益保障機制

針對公務員工作任務重、壓力大,經常加班加點的情況,規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新修訂公務員法文件出臺——新增獎勵機制(附對照表)

新公務員法中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申訴控告條款,明確公務員不因申請複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保障公務員提出批評、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明確規定不得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同時,規定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公務員法前後做了哪些修改:

新修訂公務員法文件出臺——新增獎勵機制(附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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