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
開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的時間
從2018年11月1日
到2018年12月1日
修訂草案刪除了“非領導職務”表述,明確實行職務和職級並行制度,職級與薪酬待遇掛鉤,同時增加了“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規定,正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者不得錄用。
第一個亮點:非領導職務改革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十二級: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以前,非領導職務是這樣的: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原來的正科副科,變成了現在的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主任科員,晉升更容易,更快了!以後工作四五年享受副科待遇將成為常態。
第二個亮點:工作滿三十年可申請提前退休
公務員法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工作滿三十年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而且最後也指明: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也可申請提前退休,這種情況一般是指特殊崗位的公務員,由於其崗位特殊的工作條件,為保護其健康,國家允許其提前退休。
第三個亮點:增“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規定
修訂草案調整充實了從嚴管理幹部有關規定。
修訂草案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九章章名“懲戒”修改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有關加強公務員監督的規定,增加了“違反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擔當不作為”、“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紀律規定。
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對任職迴避情形、地域迴避情形、責令辭職規定、離職後從業限制規定等進行了修改完善。
公務員法(修正草案)對比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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