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教科書式老賴”的法寶 淺談黑名單制度之完善

單位|恆都商業訴訟法律中心

作者|行政法律事務與國家賠償專業組 康潮輝

在行政管理體系深入改革的過程中,行政登記正在逐漸取代行政審批事項,市場活動的後期監管成為政府、企業等主體關注的重點。2014年中央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國務院在《2014-2020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的通知》中指出“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隨後國家各部委開始建構黑名單制度。

對抗“教科書式老賴”的法寶 淺談黑名單制度之完善


【黑名單制度在各行業的基本表現形式】

1. 食品藥品領域的“黑名單”

“疫苗”事件的曝光及後續處理是藥品監管機構面臨的主要問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2012年印發《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應當納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情形,其中包括因違反法定條件、要求生產銷售藥品、醫療器械,導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件的等行為。一旦被列入“黑名單”,違法生產經營者的信息將被轉入“藥品安全‘黑名單’數據庫”,同時行為會受到部分的限制。“黑名單”在各地區有不同的實施細則,制定主體不同,因此規定的詳略程度不同。

廣東省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信息(第十一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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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信息,一旦被列入“黑名單”對於生產經營者日後的發展與經營是毀滅性的打擊。制裁性和警示性是黑名單的功能屬性,通過揭示和懲治督促市場主體謹慎行事,自覺遵守市場準則。[2]

2. 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

執行難是國家機關執法一直以來的痛點,“教科書式老賴”的行為必須得到有效的遏制,相關立法在不斷的推進過程中。2009年浙江高院和省信用中心建立聯建共享省徵信平臺的工作機制,向社會公佈徵信信息,應用於政府監管、金融、招標等領域;重慶高院和中國人民銀行合作,將法院信息納入銀行徵信系統;最高院隨後頒佈限制高消費、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意見等是對黑名單制度的進一步解釋和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出臺《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對於失信被執行人實行信用懲戒,有力督促當事人履行相應義務,維護社會公平誠信的環境。

在王雲軒、賀珠明執行異議再審糾紛案中[3]最高院以王雲軒屬於無勞動能力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舉證合法的經濟來源等理由,確定王雲軒名下18套涉案房產是家庭共有財產。王雲軒父母因欠債被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以王雲軒名義購買並登記為王雲軒所有的房屋。

守信是自古以來的立身之本,在“陌生人社會”也是一個公民的“身份象徵”。當擾亂市場秩序的違規失信者出現必須要得到有效的遏制,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無疑是解決執行難的有效途徑。

3. 稅務違法黑名單

2016年國家稅務總局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詳細規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標準、公佈的標準及懲戒措施。自2014年起,國家稅務總局每季度向社會公佈重大稅收違法信息。

一旦被列入稅務違法黑名單,其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號、註冊地址等會在相關平臺上公佈,同時限制消費自由,如限制購買不動產、限制旅遊度假、限制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同時,稅務機關會將稅務違法信息推送到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等33個部門,失信納稅人可能還會受到部門聯合的懲戒,進一步加大其違法成本,“強迫”當事人及時履行義務。

【黑名單制度的概括思考】

“黑名單”制度因為本身的特殊社會屬性,直接關係到市場主體的既得利益,因此需要統一規範。行政機關對於“黑名單”執法行為也會受到合法性的挑戰。“黑名單”相關制度在各部門、各地有不同的立法依據與立法標準,很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現法律實施和制度上的不匹配。社會徵信機制需要不斷的完善。

“黑名單”制度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表現形式,需要受到《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制約,同時作為執行法也需要完善的法律程序來規範。“黑名單”制度涉及到申訴、聽證、專家評審等程序的制約,一方面保證行政行為的公正,一方面提升“黑名單”制度的信服力。

信用建設是一項長期複雜的系統工程,“黑名單”制度有利於發揮誠信執法的示範作用,推動行政機關事後監管逐漸代替行政前期審批的監管格局,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服務於社會徵信建設。


[1]參見清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7年9月30日,該部分數據隱去部分信息

[2]參見馬佳悅,《黑名單制度的法律問題探析》,載於《公民與法》,2016年第5期

[3](2017)最高法民申3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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