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阻碍执行行为,兑现申请人胜诉权益!

“老板吩咐了,不让任何人动钢管”

9月5日上午

某租赁合同一案的执行现场

发生“稀奇”一幕

案外人姜某

无理阻挠执行工作

将执行场地大门反锁

2018年9月3日,汇川法院执行局立案受理了遵义市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浙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浙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返还钢管253.1912吨、扣件47978套、顶托573只、套管3024只,并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达成的协议,支付从2018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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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后,承办执行法官黄耀阳依法向浙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并告知其不立即履行返还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浙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即表示愿意配合执行,立即返还申请人全部钢管、扣件等租赁物,并在物品返还后支付全部应付租金。


依法打击阻碍执行行为,兑现申请人胜诉权益!


令人意外的是,被执行人告知法院,在其主动返还钢管等租赁物的过程中,被案外人姜某阻拦,不允许被执行人将租赁物装车开出工地大门。

2018年9月5日上午,汇川法院执行干警赶往工地现场进行执行工作,案外人姜某私自将工地大门反锁,坐在大门处,于是就发生了开头的事件。


依法打击阻碍执行行为,兑现申请人胜诉权益!

经执行法官询问,姜某称被执行人欠自己钱没付清,所以不允许任何人将被执行人承租的钢管拉走。汇川法院执行干警多次释明其不得阻拦现场执行,姜某仍不听劝阻,拒绝打开工地大门并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在多次警告仍无效后,汇川法院执行干警立即将其强制带离现场。

因姜某严重妨碍法院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汇川区法院依法决定对姜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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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姜某作为案外人不听劝阻,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法院的执行工作,除了平时大家经常见到的被执行人逃避、对抗执行外,个别案外人的无理阻挠也是法院在执行中经常面对的问题。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均应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任何阻挠法院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本案中姜某所称被执行人浙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其债务如果属实,姜某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其诉求,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租用的钢管等物件,其所有权系申请人遵义市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所有,案外人姜某无权对上述租赁物的返还进行阻拦。

非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但不能及时主张其权益,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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