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虚开?

静湖冷月


开具发票超出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虚开?小队长想从两个方面说一下!


一、认定是否虚开的主体是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合并后的主管税务局。

税务机关对一项应税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最主要的出发点就是是否存在偷漏税,就像题目中说得到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只要企业的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正确,税务机关是不太关注其他方面。


二、超出经营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肯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如果企业可以任意超出经营范围,那么工商登记的时候核准经营范围就失去了意义。但是除非举报或者企业出现其他的严重后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会关注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


综上,希望以后的公示系统能够更加强大,让各部门的信息壁垒打通。这样让企业都在公平有序的环境先竞争发展。


财税小队长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情况,首先在工商注册时可以考虑把经营范围写的多一些,比如一家商贸公司经营范围既可以有商品贸易、也可以有什么物流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工程施工、产品安装维修等,这样就可以减少出现不在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经营范围肯定会扩大,这时就不需要再去做变更,直接就可以去做,当然需要行政资质审批的还是需要去申请。

当出现超出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也是有很多解决办法的。比如可以和对方商量是否可以以自然人的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这就需要有相应的合同等)。也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比如某商贸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确定商品价格的同时又确定由购买房承担运费(运费另付),但是商贸公司没有物流运输资质,所以他们找的个人的货车运输,这时商贸公司可以去税务局申请代开运输发票,但是这种情况财务一定要把账务做清楚,否则就很容易出问题被税务盯上。同时该商贸公司也可以寻找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物流公司给予其相应的费用代其收款(前提是购买方同意此操作方法),而且个体工商户季度开票不超9万不用交税,在金额超过3万的情况下可以分开开票,这样就可以合理的避税,但是有一缺点就是款项未必能够一次性全部收回。

以上只是本人的一些拙见,如有错误不当的地方还请指正。谢谢!


有人128667173


只要业务真实,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不属于虚开

税收里的那些事之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企业登记注册营业执照,都会有一个经营范围,甚至特殊的行业还要求特种行业准入许可证。税务局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认定税种。但是企业发生了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开具的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1.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最本质的定义: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的经营情况不符。不管是什么类型的虚开发票,都是和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只要业务真实,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就可以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不属于虚开发票。业务真实是衡量是否虚开的唯一标准,这和是否超出经营范围没有任何关系。

2.超出范围怎么开发票?

先说最官方正规的途径:业务超出经营范围,纳税人首先应当去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变更之后携带新的营业执照去税务局变更经营范围,添加增值税的征收品目和类型。最后企业就可以开具发票了。这样一折腾,摇身一变就成为了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这种一般针对的是经常性超出经营范围业务。

还要一种途径:业务超出经营范围,法无禁止即可为。纳税人直接到税务局添加增值税征收品目,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或者自行领取发票开具。税务局只管税务的事,条块分工,各司其责。业务真实就符合开具发票的条件。这种一般针对的是临时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

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一定要和主管税务局沟通,做好税种修改认定。涉及到货物劳务和服务相区别的,要分开核算计税申报。

文:税里税外~带你了解税收里的那些事


税里税外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在现实中,经营者往往会发生一些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开具的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遍观我国法律对于虚开发票的规定,强调的都是应当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的发票,与开具的发票是否超出经营范围并无实际关联(关于什么叫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承担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我在其它问题中都作了回答,如有需要可以关注查阅哦ヾ ^_^♪)。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经营者

只要按照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就不属于虚开发票。

营改增试点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开展营改增试点政策解答时,对于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的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问题,明确答复为: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发票。这说明税务部门对于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也是认可的。

但是问题又来了。在营改增后,许多纳税人安装了增值税发票升级版,该系统中的征收品目都是根据经营范围确定的,超出经营范围根本无法提取相关的征收品目,再别谈开具发票了。对此,各省国税机关都在政策解答时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具体可以通过各省国税机关门户网站查找)。

以甘肃省国税局为例,该局《关于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回复》就明确了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的方法。具体见下图:


税关小漠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里的“实际经营业务”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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