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這些海關政策快來看!

1月,这些海关政策快来看!

近期,都有哪些海關相關新政策、新規定開始實施?快來了解一下吧!

1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7號

關於公佈《海關認證企業標準》的公告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7號)配套執行的《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含通用標準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單項標準)予以發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82號同時廢止。

2

海關總署2018年第179號

關於實時獲取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支付相關原始數據接入有關事宜的公告

為做好海關總署2018年165號公告執行工作,就海關實時獲取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支付相關原始數據企業接入有關事宜進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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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80號

關於全面開展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變更作業無紙化的公告

為配合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進一步便利進出境物流,海關總署決定全面開展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變更作業無紙化,對相關事項進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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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81號

關於實施企業協調員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落實“以企為本,由企及物”海關管理理念,營造誠信守法便利、關企合作共贏良好信用環境,構建海關與企業親清合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7號)等有關規定,將海關實施企業協調員管理有關事項進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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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83號

關於發佈部分商品歸類決定的公告

為便於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正確申報商品歸類事項,保證商品歸類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有關規定,海關總署決定發佈2018年商品歸類決定(Ⅰ、Ⅱ),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有關商品歸類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發生變化的,商品歸類決定同時失效。對部分因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而同時失效的商品歸類決定一併予以發佈。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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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2號

關於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電子信息聯網有關事宜的公告

為進一步便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合規通關,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國—智利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實時傳輸《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就有關事項進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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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3號

關於全面推行轉關作業無紙化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範和簡化轉關貨物海關監管手續,海關總署決定全面推行轉關作業無紙化,對有關事項進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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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為做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監管工作,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和《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等國家有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相關政策規定,就海關監管事宜進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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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5號

關於規範海關核查工作的公告

為規範海關核查工作,保障海關統一執法,維護被核查人的合法權益,對有關事項進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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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6號

關於推廣加工貿易料件內銷徵稅“自報自繳”的公告

為推進稅收徵管改革,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決定推廣加工貿易料件內銷徵稅自主申報、自行繳稅。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進出口企業、單位在辦理加工貿易料件內銷徵稅預錄入時,選擇“自報自繳”後,無需再錄入“料件首次進口日期”,利用預錄入系統的海關計稅(費)服務工具計算應繳納的相關稅費,並對系統顯示的稅費計算結果進行確認,連同報關單預錄入內容一併提交海關。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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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01號

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6號),海關總署決定,在對海關總署2014年第79號公告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進行維護和更新的基礎上,發佈CCLM 1001-0001等133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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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03號

關於保稅維修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規範海關對保稅維修業務監管,對保稅維修監管業務的範圍、企業應滿足的條件、須提供的材料等事項進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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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南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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