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頻”可構成類電作品 北京互聯網法院第一案宣判

“短视频”可构成类电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宣判

“抖音短視頻”訴“夥拍小視頻”案

12月26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院長張雯一審公開宣判了北京互聯網法院掛牌成立後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視頻”訴“夥拍小視頻”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

“短视频”可构成类电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宣判

攝影:曹益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微播視界公司)主張權利的“5.12,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簡稱“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構成類電作品被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百度在線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百度網訊公司)作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夥拍小視頻手機軟件用戶的侵權行為,不具有主觀過錯,在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後,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相關責任;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注:類電作品是指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案件還原

原告主張,“抖音短視頻”平臺上發佈的“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由創作者“黑臉V”獨立創作完成,應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原告對於該短視頻享有獨家排他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上述短視頻在其擁有並運營的“夥拍小視頻”上傳播並提供下載服務,侵害了原告對“我想對你說”短視頻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原告還主張,“我想對你說”短視頻被從抖音平臺上違法下載並上傳至夥拍小視頻手機軟件後,在技術支持下,該視頻上理當加載有抖音和用戶ID的水印,該水印是原告採取的版權保護技術措施,但被控侵權短視頻上未顯示上述水印。故二被告必然實施了消除上述水印的行為,存在破壞原告相關技術措施的故意,此行為亦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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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二被告在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百度網網站首頁(www.baidu.com)及夥拍小視頻客戶端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二十四小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2.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及合理支出5萬元

被告答辯

二被告辯稱:

第一,“我想對你說”短視頻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第二,原告主體和被告主體有不適格的情形。原告所稱的授權人不是“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的作者或者權利人,原告沒有起訴二被告的權利基礎;百度網訊公司負責運營夥拍小視頻手機軟件,百度在線公司僅是該軟件登記的開發者,故被告一百度在線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第三,夥拍小視頻手機軟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被控侵權短視頻是網民自行上傳的;百度網訊公司已經依法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提示和管理義務,並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訴後,已經及時進行了刪除處理,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關於微播視界公司、百度在線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的主體

關於“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是否構成類電作品

關於二被告對“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承擔責任

1

適格主體

“我想對你說”短視頻一角標註“@黑臉V”,如果該短視頻構成作品,則根據著作權法的署名推定規則,推定“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的製作者為“黑臉V”。 根據原告提交的公證書和謝某出具的授權確認書,原告取得了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期間,謝某製作的短視頻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及維權的權利。故原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應用商店登記信息、手機軟件中標示的信息載明的經營者,是手機軟件的經營者。

應用商店登記信息、手機軟件中標示的信息載明的經營者不一致的,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可以認定應用商店登記信息、手機軟件中標示的信息載明的經營者為共同經營者。夥拍小視頻手機軟件Android系統顯示的開發者為百度在線公司,未顯示其他經營主體信息,故認定百度在線公司為經營者。

2

類電作品

作品具有獨創性,應當具備兩個要件:1.是否由作者獨立完成;2.是否具備“創作性”。

1. 關於“獨立完成”的認定:

應以該短視頻與黨媒平臺上的示範視頻、網絡圖片之間是否存在能夠被客觀識別的差異為條件,主題相同並不影響“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是否系獨立完成的認定。根據上述判斷標準,“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由製作者獨立創作完成。

2. 關於

“創作性”的認定:

基於短視頻的創作和傳播有助於公眾的多元化表達和文化的繁榮,故對於短視頻是否符合創作性要求進行判斷之時,對於創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體現出製作者的個性化表達,即可認定其有創作性

短視頻是否具有創作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2.1

視頻的長短與創作性的判定沒有必然聯繫。

客觀而言,視頻時間過短,有可能很難形成獨創性表達,但有些視頻雖然不長,卻能較為完整地表達製作者的思想感情,則具備成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視頻越短,其創作難度越高,具備創作性的可能性越大。

2.2

“我想對你說”短視頻體現出了創作性。

該視頻的製作者應黨媒平臺的倡議,在給定主題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創作空間受到一定的限制,體現出創作性難度較高。該短視頻畫面為一個蒙面黑臉帽衫男子站在災後廢墟中以手勢舞方式進行祈福,手勢舞將近結束時呈現生機勃勃景象,光線從陰沉灰暗變為陽光明媚,地面從溝壑不平到平整,電線杆從傾斜到立起,黑臉帽衫男子的衣袖也變為紅色,最後做出比心的手勢。該短視頻構成了一個有機統一的視聽整體,其中包含了製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勞動,具有創作性。雖然該短視頻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礎上進行創作,但其編排、選擇及呈現給觀眾的效果,與其他用戶的短視頻完全不同,體現了製作者的個性化表達。

2.3

“我想對你說”短視頻喚起觀眾的共鳴。

自強不息,勇於面對大災大難,從來都是中華民族優秀的精神內涵。正值汶川特大地震十週年,“我想對你說”短視頻以公眾樂於接受的形式傳遞出一份重生的安慰、一種溫情的祝福、一股向前的力量,回應了公眾心中對於汶川地震的緬懷之情,對於災區人們的致敬之意,對於美好生活的嚮往之念。該短視頻帶給觀眾的精神享受亦是該短視頻具有創作性的具體體現。抖音平臺上其他用戶對“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的分享行為,亦可作為該視頻具有創作性的佐證。

故北京互聯網法院認定“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符合創作性的要求。因此,“我想對你說”短視頻具備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要求,構成類電作品。

3

1.

二被告是提供了被控侵權短視頻,抑或是僅提供了信息存儲空間服務。

在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中,被告主張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對其提交的證據,一般綜合下列因素予以認定:被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網站具備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功能;被告網站中的相關內容明確標示了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被告能夠提供上傳者的用戶名、註冊IP地址、註冊時間、上傳IP地址、上傳時間以及聯繫方式等證據。根據上述判斷標準,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短視頻系案外人上傳,本案二被告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原告主張二被告直接提供作品的主張,不能成立。

短視頻上的水印不屬於阻止他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技術性手段,並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技術措施”,只是表明某種身份,顯示權利管理信息、傳播者信息。並且,消除水印的行為人亦非二被告,原告關於二被告因破壞技術措施,進而侵害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2. 若二被告僅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否承擔責任。

二被告在收到有效投訴後,刪除被控侵權短視頻的行為在合理期限內。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二被告對於被控侵權短視頻是否侵權存在明知或應知的主觀過錯,且在收到原告的通知後,二被告及時刪除了被控侵權短視頻,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不構成侵權行為,不應承擔相關責任。

綜上,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效果

本案確立瞭如下裁判標準:

1. 短視頻是否可以構成類電作品

2. 短視頻浮水印的法律屬性

3. “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原則

涉案短視頻是否構成類電作品的認定規則

1

視頻的長短與創作性的判定沒有必然聯繫。

2

在給定主題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創作空間受到一定的限制,體現出創作性難度較高。

3

短視頻帶給觀眾的精神享受可以作為短視頻具有創作性的考慮因素。

短視頻浮水印技術應用的法律屬性

1

不是技術措施。

2

用戶ID水印是權利管理信息。

3

平臺水印是傳播意義上的表明身份的民事權益。

“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

1

應本著誠實和真誠的態度,最大化地發揮規則的善意。

2

原告在能夠隨時獲取公開投訴渠道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最經濟、最直接的方式進行維權。

3

作為平臺服務的提供者,僅依賴“避風港”原則是不夠的,被告有責任通過更加積極有效的管理履行平臺義務。

就短視頻浮水印技術的應用,北京互聯網法院還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應在鼓勵使用該項技術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其使用規範

另外,該案原告還採用了第三方平臺的區塊鏈取證、存證方式進行了舉證,

區塊鏈具有難以篡改、刪除的特點,其作為一種保持內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被告亦認可通過第三方平臺區塊鏈取證、存證的方式。

審理特點

1

本案採用全程在線審理的模式,雙方當事人無需親自來到法院,而系通過遠程登錄北京互聯網法院電子訴訟平臺的方式參加訴訟。

2

庭審全程採用語音自動識別系統進行記錄,法庭內未設有書記員席。庭審過程順暢有序,信號傳輸無任何卡頓,採用了法官電腦桌面共享進行證據展示、庭審筆錄的自動生成以及遠端的庭審筆錄電子簽名

等技術。

3

本案的電子裁判文書還附有證據視頻

4

本案經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了判決書

5

庭審中,電子訴訟平臺旁聽人次達1.6萬餘人。

6

最大限度為當事人提供了訴訟便利,有效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提升庭審效率,帶給當事人良好的參訴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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