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殺人案 警方司法鑑定:凶手有精神病

2018年12月6日上午9時30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案(“6·28”浦北路殺害小學生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一川及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親屬、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6·28”殺人案 警方司法鑑定:兇手有精神病

圖為庭審現場

案情回顧,據上海檢方指控,被告人黃一川因自身工作不順等原因,自認為遭到他人“欺辱”“傷害”等,遂產生了以洩私憤,報復社會的惡念。2018年6月28日中午11時30分許,學校放學,黃一川尾隨該校四年級小學生譚某某、費某某、金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門約130米處時,實施砍殺行為,造成譚某某、費某某死亡,金某某、譚某某母親張某某輕傷。

“6·28”殺人案 警方司法鑑定:兇手有精神病

行兇後,黃一川在人民群眾和安保人員的圍堵下被當場抓獲。事後經公安機關委託權威鑑定機構做司法鑑定,鑑定結果表明:黃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在案件庭審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黃一川,並出示了相關證據,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發表了質證、辯論意見。公訴機關認為,黃一川故意殺人,致2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輕傷、1名成年人輕傷,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手段極其殘暴,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從嚴懲處。法庭還依被害人方的申請,通知對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鑑定的鑑定人出庭對鑑定情況進行了說明,並接受了控辯雙方的詢問。被告人黃一川進行了最後陳述。此案,將擇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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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在本案中,根據殺人兇手黃一川的殺人動機,以及目標對象,以及行動表現,公訴機關認為,應該給予嚴懲,以儆效尤。精神病不是萬能鑰匙,不能成為其脫罪,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力度的主因。

加強學生安全教育,提升自保能力。

近年來,國內因殺害或傷害小學生的案件層出不窮,小編也希望此案能給人們帶來新的啟示。少年是祖國的花朵,是祖國的未來,希望學校的中小學生安全教育能再次提升一個層次,同時,家長也應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讓孩子學會一些自保能力,平時可以在家裡讓孩子多看一些安全教育的視頻,提升自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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