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辣」行人闖紅燈不僅違法,還可能構成犯罪!

行人闖紅燈被判刑是堂普法課

廣東省中山市一名行人胡某橫過馬路闖紅燈,與行駛中的一輛摩托車發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車的張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近日,中山市第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對胡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12月3日《華商報》)。

“中國式過馬路”幾成頑疾,這幾年各地加大了整治力度,情況似乎有所好轉,至少,通過普法宣傳,大家都知道行人闖紅燈是違法行為,交警是有權開罰單的。但是通過這則報道我們可以看到,行人闖紅燈不僅違法,還可能構成犯罪!雖然胡某被宣告了緩刑,不用坐牢,但這個犯罪記錄將會跟隨他一輩子,他成了一個有“案底”的人,將來的工作生活或多或少都會受到影響,比如他如供職於機關事業單位,是很有可能被單位開除的。

行人闖紅燈可能構成犯罪,法律上其實有明確規定,只是很多人不太瞭解而已。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的規定,不能闖紅燈,對違反者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這只是一般性規定。刑法第133條則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說,一般交通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就按一般違法論處;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就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這裡沒有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分。

對於刑法中的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予以明確:“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中的“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主要指司機,“非交通運輸人員”則主要指行人和乘客。一言以蔽之,行人、乘客交通違法也可能構成犯罪,包括看似不算很惡劣的闖紅燈。

行人闖紅燈被判刑是一堂普法課,還在於顛覆了一些人的慣常思維。現實生活中,行人作為弱勢的一方,一旦與機動車發生事故,責任大多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有些事故明明是行人的過錯導致的,往往也是這樣處理的。而在中山市這起事故中,雖然行人胡某也在事故中受重傷,但交警依法判定他承擔主要責任。這樣一來,胡某為一次闖紅燈所付出的代價便是:不僅身受重傷,被判刑,還要賠償受害人家庭20萬元的經濟損失。

坦率地說,在所有社會頑疾中,最不可理喻的大概就是行人闖紅燈這個毛病了。只是等待幾秒、幾十秒的事情,怎麼就耐不住性子?為什麼要用自己的血肉之軀去挑戰機動車的鋼鐵硬度,害人又害己呢?

「微辣」行人闯红灯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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