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辣」鼓勵正當防衛!正確的防衛姿勢不該只是跑

「微辣」鼓励正当防卫!正确的防卫姿势不该只是跑

面對不法侵害,正確的防衛姿勢不該只是跑

「微辣」鼓励正当防卫!正确的防卫姿势不该只是跑

9月18日新華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其中提出,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前不久的崑山反殺案中,儘管警方最終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並依法撤銷案件,但該案仍再次暴露出正當防衛認定缺乏具體適用標準的尷尬。在我國,正當防衛最早出現於1979年刑法中,“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1997年刑法修改時,又增加了無限防衛權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雖然法律確立了正當防衛制度,但由於規定得比較原則和籠統,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困擾。

認定正當防衛行為,需要同時具備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要件。

而每個要件又涉及很多具體問題,尺度很難把握,直接導致各地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的裁判標準不統一。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門對於認定正當防衛比較謹慎,尤其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大都傾向於認定為防衛過當、故意傷害,從而影響了正當防衛制度作用的發揮。有研究者選取了100份正當防衛案件的判決樣本,其中被認定正當防衛的判決比率僅為6%。

如今,最高法在表示將適時出臺防衛過當認定標準的同時,首次明確提出“鼓勵正當防衛”,堪稱司法一大進步。這意味著正當防衛制度不再是受害人自我保護行為的一種權利救濟,而成為推動公眾與不法侵害鬥爭的價值導向。在“鼓勵正當防衛”的理念指導下,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勢必相對放寬,向更有利於保護防衛人的角度傾斜。

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肯定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但在過去,一些地方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往往是建立在“理性假設”的基礎上,苛求受害人作出合理選擇,以期給加害人造成的代價最小。更有專家提出,“正確的正當防衛姿勢就是跑”。事實上,面對猝不及防的不法侵害,防衛者在倉促、緊張狀態下很難準確地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難以周全、慎重地選擇相應的防衛手段。

倘若為防衛的手段和尺度投鼠忌器,甚至退縮逃避,反而會縱容犯罪分子的行為。只有適當放寬防衛限度條件,鼓勵正當防衛,才能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震懾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

同時,鼓勵正當防衛,有助於懲惡揚善,弘揚正氣,倡導更多見義勇為行為。防衛的對象不僅是本人權益,更包括他人和公共利益,因此正當防衛常與見義勇為相伴而生。倘若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過於苛刻,很可能造成見義勇為者出力不討好,流血又流淚。鼓勵正當防衛,就等於鼓勵見義勇為,打消公眾對見義勇為可能遭遇風險的後顧之憂,使更多人在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都能挺身而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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