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标示“85℃”被告了

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在超市发现,由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生产的部分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亦突出使用了85℃。

光明标示“85℃”被告了

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极易在相关消费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

光明公司辩称,其在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15秒,故在牛奶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85℃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是对文字原始含义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同时,光明公司称,其是拥有上百年历史的国内乳制品行业的老品牌,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无搭便车的需要,被诉侵权商品上也使用了自己的商标。

一审法院审理还判定了光明公司侵权,判决光明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光明公司在外包装上标识“85℃”,仅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光明标示“85℃”被告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