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標示“85℃”被告了

2016年5月,美食達人公司在超市發現,由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明公司)生產的部分牛奶產品外包裝上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亦突出使用了85℃。

光明標示“85℃”被告了

美食達人公司認為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極易在相關消費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光明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

光明公司辯稱,其在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殺菌技術,工藝參數為85℃、15秒,故在牛奶產品的包裝盒上標註85℃是一種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僅是一個溫度數值,是對文字原始含義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藝特點,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同時,光明公司稱,其是擁有上百年曆史的國內乳製品行業的老品牌,在國內享有極高的知名度,並無搭便車的需要,被訴侵權商品上也使用了自己的商標。

一審法院審理還判定了光明公司侵權,判決光明公司賠償美食達人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上訴人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原告)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美食達人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後認為,光明公司在外包裝上標識“85℃”,僅僅是為了向相關公眾說明其採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工藝特徵,仍屬於合理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特點的範圍,並非對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的使用,而是對溫度表達方式的正當使用。

光明標示“85℃”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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