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記法槌擊碎傳銷者的“發財夢” 韶關64人傳銷組織被“一鍋端”

日前,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楊勝濤等64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搶劫、非法拘禁一案,依法判處18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6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獲刑十七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勝濤、曾妙明等64人先後加入“天津天獅”傳銷組織,在韶關市、樂昌市設立傳銷窩點,非法開展傳銷活動。傳銷組織成員虛構身份,通過互聯網以介紹工作、戀愛交友等方式將被害人誘騙至傳銷窩點,然後對被害人進行控制、威脅,限制人身自由,誘騙、逼迫被害人繼續籌集資金,以2800元/套的價格購買虛構的產品並加入傳銷組織。

2015年下半年,該傳銷組織不斷髮展壯大。截至案發,該傳銷組織在韶關市、樂昌市設立傳銷窩點10餘個,發展傳銷人員達120人以上,組織人數眾多、重要成員固定,有明顯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除非法開展傳銷活動外,該傳銷組織還有預謀地多次實施搶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窩點內成員持20名被害人銀行卡取現或消費共計51萬餘元。2016年1月,楊勝濤等人分別獨立領導韶關、樂昌片區的傳銷人員開展傳銷活動。同年5月,曾妙明等人接任,領導組織傳銷活動。期間,楊勝濤等人分別收取下線傳銷人員轉存的傳銷款共計203萬餘元,除部分用於傳銷組織的日常開支外,餘款自行支配。

法院審理認為,楊勝濤等64人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並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搶劫、非法拘禁等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行為,符合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的特徵,依法應認定為犯罪集團,且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

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綜合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曾妙明、楊勝濤、龍祖成等15人犯搶劫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至十一年六個月不等,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至二年不等,並處罰金30萬元至5.5萬元不等;其他人員根據其在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依法被判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七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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