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餘限高杆事故中,限高杆設置者究竟有沒有責任?

入雲堂楊樹華


這件事情發生後,大家都在討論和追究到底誰要為這個13歲孩子的不幸負責。我覺得第一責任是他監護人,平時沒有教育孩子養成良好的習慣,沒有安全意識,沒有一點危機感。第二是孩子本人,13歲了很多東西是可以自己為自己負責了,他應該知道這樣做是危險的。第三是是駕駛員,他開車不應該讓孩子站起來,他最清楚這樣做的危險性,他應該看清楚了前面的限高。第四同車的乘客,他們有義務和責任提醒和阻止小孩做如此危險的行為。除此之外沒有人有責任,後車無則,限高設計無則,道路設計無則。天無則,地無則。


朱海86274231


從法律角度來看,限高杆的設置者和管理者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據新餘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官方微博10月29日下午發佈通報稱,28日16時58分許,新餘市渝水區經開大道,駕駛員袁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經開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鎮往新餘市區)方向行駛時,乘車人鍾某(13歲)將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當車輛行駛至良山鎮八百橋村委裡元村路段,通過道路限高橫槓時,鍾某的身體與限高橫槓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鍾某當場死亡。

類似的事故並非第一次發生,僅以2018年為例:

7月13日,江蘇南通有一位40歲的卡友駕駛重型卡車撞上了一個低矮的限高杆,顱腦受損當場身亡。類似的事故,在全國多地多有發生,絕不僅僅是個例。

就在新餘13歲少年被撞身亡的第二天,杭州轉塘兩個環衛工坐在拖拉機上面,過一個限高的地方,撞到杆子摔下來了,一個重傷一個輕傷,送到浙二濱江院區去了。


不管你注意還是不注意,限高杆,就立在那裡!

但很多時候,悲劇,也都是在漫不經心之中發生的。

悲劇發生了,關於責任,就是一個不可避開的話題。

我們很多網友包括一些律師,都指責該車輛的駕駛員和孩子的監護人,認為駕駛員沒有盡到提醒義務,家長沒有盡到監護義務。確實,在這次悲劇事件中,該車的駕駛員和孩子的監護人確實都有責任,就包括這個已經去世的孩子——13歲了,難道不知道這種將頭手伸出車外的行為是有風險的?

我們這裡要探討的是另外一個問題,從法律的角度,限高杆的設置者有沒有責任呢?我們應該如何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發生呢?

要將問題探討清楚,我們就要知道幾個問題,一是誰設置的限高杆,有沒有設置資格;二是有沒有限高杆的設置標準,有沒有按照標準來設置;三是相關的法律依據何在。

一,限高杆的設置者,必須要有相關資質,沒有資質,就應承擔責任

我們應該知道,並不是所有人所有單位,都可以設置限高杆的。但究竟該由誰來設置,卻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在《公路法》的第四十五條中規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從這一條規定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限高杆,屬於跨越公路的設施;要設置限高杆,需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同意。

那麼,問題就來了:當地能否查清這根限高杆是何人(單位)所立?有沒有得到“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同意”——如得到同意,便是合法,否則,期設置本身就是違法的!

既然不能設置,沒有權利設置,而你設置了,就是非法設置限高杆,那麼,造成了損害,難道不應該承擔責任?

這裡還有一種情況,明明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的同意,但相關部門沒有及時清除,那麼,這些部門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設置限高杆,必須符合相關的標準,不符合標準,就應承擔責任

如果第一個問題,都是清晰無誤地,那麼,第二個問題就應該來進行進一步的分析:有沒有限高杆的設置標準,這裡的限高杆,是否按照了設置標準。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3.6.1條規定“一條公路應採用同一淨高。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的淨高應為5.00m;三級公路、四級公路的淨高應為4.50m。在這個高度內,不允許有任何障礙物,包括交通標誌、限高架都不行。如果有,說明這條公路是不合格的。不合格的公路不能交付使用。如果交付使用了,就是違法的。如果設置了限高杆造成了車輛和人身損害,那麼設計、建設、驗收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

那麼,如果沒有其他的效力比這個《標準》更高的法律法規的話,這個標準,就應該是被採納的。

但是,造成這一起悲劇的限高杆,只有2米——遠遠低於三四級公路的4.5米的淨高標準!

這說明什麼呢——是不是說明,違反標準的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徹底避免悲劇上演,所有人都是任重道遠

道路交通安全,是人生和財產安全的重要內容。在實際生活中,由於道路修建和城市發展的需要,很多地方需要進行一些臨時的限高、限速等措施。作為司機,一定要減速慢行,避免出現意外事故。司機還要隨時關注乘客的情況,及時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作為乘客,“頭手請勿伸出窗外”,這是基本的乘車常識。

而作為公路的管理者和維修者,也要在法律法規的規定範圍內行事,在權力規定的清單內行使,權力不能任性,否則,一定會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各種不良影響。

總之,悲劇發生了,分清楚責任,有利於避免悲劇再次上演——這個13歲少年的死,或許才有一些價值!

希望家長節哀順變!

希望孩子一路走好!


三水三心


限高杆設置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我國《公路工程技術標準》3.6.1條規定:一條公路應採用同一淨高。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的淨高應為5m;三級公路、四級公路的淨高應為4.5m。這裡的淨高是指,限高杆的最低處與地面的距離。

從視頻中看,這條公路最少為二級公路,淨高應為5m。如果是5M淨高,小孩是不會撞上限高架的。

另外,限高架的設立必須經交通部門批准才能設立。但是在我國許多地方,私自架設限高杆、違規架設限高杆的現象,屢禁不止!

所以,從視頻反映的信息看,這個限高架的設立明顯違規。責任方應該為小孩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


寒舍29


從視頻來看,這個限高竿不僅有責任,而且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看到很多人的評論,都把責任歸為孩子和司機,我覺得呢,我們應該把事情分開來看,孩子一方的過錯肯定是有的,我們先不說孩子。從另一方來看,存在著幾個問題,第一,限高竿的高度?孩子加上車身多高?第二,這是條什麼路?把限高竿設在彎道附近。第三,為什麼把限高竿設在路途中?大家都知道,車輛一但上路,就放開了跑,等發現自己車輛超高,一腳剎車,停在路中央。車輛超高以後怎麼調頭?車輛被削頂前段時間不是沒有出現過?血的教訓我們應牢記!設置這些障礙也是為了大家的方便,但是為安全出發也要從安全考慮。換種方式換個地方都是可以限制大貨車的。這件事就像前面挖了個坑,一不小心掉下去了,自己的事,誰叫你走路不長眼?!就沒有人看一下這個坑該不該挖!


雪花飄飄89344712


這根限高杆的設立地點就有問題,在高速彎道的盡頭架一限高杆,從客觀上講,彎道本就是司機的盲區,講彎道減速,在高速上就是不要再踩油門,讓車速自然緩行,限速120減到100,轉過去突然一根限速杆攔住,有超高的車輛無法避免,夜間行車,更易撞杆。撞杆之後,跟進車也可能嚴重追尾,開高速,還沒有發現有限高欄的,這是第一杆。

最起碼限高欄應設在轉彎處前100米,而且必須沒在直道上。高速上的人行天橋和公路架空橋,大都是4.5米以上,這根限高欄為何設在此處,和前面道路有什麼限高要求,肯定有關聯,但設立地點是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該負主要責任。就如行人禁止穿越高速,司機在能避免的情況下,不應該無責撞人。我認為彎道限高欄的設立者和設立地點,就有主動撞人之嫌……


農村巷163


限高杆無責。

這條道路上為什麼會設置限高杆?因為前面有鐵路橋。即使沒有這限高杆,也會撞上鐵路橋。

並且這不是這條道路上唯一的限高杆,這個車至少已經經過一個限高杆。

通過後車的視頻可以看到,當日天氣晴朗,事發路段道路平攤,限高杆雖然在轉彎處,但是駕駛員能在一百米開外清楚看到限高杆。

發生意外是司機忘記小孩坐在天窗外。汽車天窗的開關在司機手中,如果司機不開天窗,這個意外不會發生;開了天窗,小孩要爬上天窗,弄出的動靜,司機能感受到,所以司機知道孩子爬上了天窗,如果小孩不爬出天窗,坐在天窗上意外不會發生;司機知道小孩坐在天窗上不符合行駛規定,如果能及時制止,意外不會發生;看見限高杆,司機如果能想起孩子坐在車窗上,有足夠的時間,減速停車,意外也不會發生。


芭菲狄


看到這個問題想到了著名得道德悖論,一列火車沒法剎車,跑到一個岔口,左邊道六個孩子在道上玩兒,右邊道一個孩子在道上玩兒,司機該走左邊還是右邊?走左邊死六個,走右邊死一個,不管司機走哪個道都會有人死,就是多與少得問題,這樣看司機都跑不了擔責任?但是反過來說,不管是左邊道還是右邊道上的孩子死了都不怨,火車道上本來就不是玩耍得地方,就是看司機救一個還是救六個得問題了,不管救多少,司機都是救人了!!要我說,誰都沒責任,責任就是孩子的家長,不該讓孩子坐上邊漏半截身體,這是前提,沒有家長三孩子坐上面這個前提後面的所有討論都沒有意義。看問題要追源頭,看本質,去根兒上分析辯證誰的責任大,去根兒上分析得結果就是:是孩子家長讓孩子坐上去沒反對家長的責任大點兒,還是孩子不聽話非要坐上孩子自己的責任大。不管誰的責任大都是事故一方自家得事兒,跟視頻車,限高架一毛錢關係沒有!


你大爺TV


大家好,看了諸多分享與評論,我的觀點是贊同司機和監護人都付主要責任,限高欄沒責任(我在這風吹日曬許多年,就你眼瞎);限高欄存在不是無道理的,資料也說了(不設限高欄你撞山啊),並且很多地方同樣有,然後汽車開天窗本來就不是給人坐的、站的,說不好聽點,以後汽車能飛能下水,人死了找誰?坐在天窗上哪怕沒限高欄,被異物砸死找誰去?

也有說後車問題的,看熱鬧的人挺多的,有人躺地上,扶還是不扶?(後車司機也很鬱悶,我就不應該跟車,就不應該發視頻)。所以啊,做家長就要好好教育孩子安全性,做司機的也要管好自己的地盤(朋友借車出去撞死了怎麼辦?這個問題多了去了),反正我發現出了問題,都是別人的錯藉口諸多。這也是任性的結果,家長任性、小孩任性、司機任性。願不再有這種令人惋惜的事再發生,嗯,搬磚去啦!


大石戈


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是: 一追究設置限高杆管理方的責任,這個地方能不能設置限高杆、限高杆的高度合理性以及有沒有作出必要的安全提示;二毫無疑問,駕駛員會承擔責任,駕駛員未制止隨車未成年的不安全行為,以及有沒有超速;三監護人或逝者本身也要承擔責任。無論如何追責,逝者已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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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要先了解一下現在對這個事故的輿論導向,我想絕大部分的網友認為責任在小男孩以及他的監護人。還有部分網友認為後車沒有鳴笛提醒或者逼停有失道德。這種情況下我要是說限高杆的設置方有責任會有不少人抬槓,那麼我們不妨假設一下。

如果這起事故中的孩子不是自己作死,而是因為車內產生威脅,他正好在自救的情況下鑽出天窗被限高杆撞死。我們這個時候會不會冷靜客觀的去分析限高杆的設置高度是否合理?設置方是誰?是根據什麼設置的?如果能想到這些問題,再回過頭來看看這起事故,我們得出的結論可能就不一樣了,這起事故孩子有錯,但這個錯誤是否大到一定要死亡才能彌補?

再舉一個不相關的例子,一個孩子故意闖紅燈被正常行駛的汽車撞死 ,孩子肯定有錯,但交警會不會判駕駛員承擔一部分責任?我想肯定會的,因為駕駛員沒有禮讓行人。

說上面這些並不是想為死者開脫,也不支持死者家屬向限高杆的設置方索賠,只是希望這次的悲劇能起點警醒作用,不光對我們個人,也對有權利設置限高杆的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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