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後不肯續簽合同且隨意變更社保繳納單位,勞務工應該如何維權索賠?

大愚若知


此類問題發生確實經常發生,給您一些分析和建議:

一、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不續約怎麼辦

1、用人單位通常有兩種辦法,一是直接通知勞動者合同到期不續約,二是降低待遇條件,逼勞動者不續約。

2、此兩種行為都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補償。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合同法生效年限為2018年)

二、變更社保繳納單位問題

1、您說的隨便變更問題,理論上是很困難的,因為社保繳納單位、個稅記錄、公積金都應該以勞動合同簽訂公司一致,除非公司造假。

2、如果給你造成損失,比如社保繳納年限累計、報銷損失等,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後期訴訟,但是你需要舉證你的實際損失,這是很困難的。

建議:如果公司無理由或者降低條件不跟你需求合同,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時間和程序都不復雜,也不用繳納費用。社保問題看實際損失程度了,操作比較困難,因為現在社保查詢網上很容易,大家都應該平時經常查詢一下。

如果您和其他讀者有類似問題,可關注並私信我,我將給出分析和中肯建議~~


全民普法宣傳


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後,不肯繼續簽合同,如果是十年以上,是不籤合同的,享受“無限期合同”,單位如果辭退員工,是要賠償的。

單位為了轉移成本,(私立性質單位),在員工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購買社保單位,轉移員工身份,保障員工工作,是不違法的。

員工沒有犯錯,不能辭退,轉移單位,屬於公司人事安排,單位的做法,合法啦!

員工也沒有失業,但是,要與新單位籤合同,如果移交的單位不籤合同,就違法啦!


1143160127


此處的“勞務工”用語錯誤,從繳納社保可以看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是勞動關係,因為只有勞動關係才涉及到社保的問題。


如果是勞動關係,那麼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期滿之後,如果是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那麼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滿半年的,按一年算,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這個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就是根據你的月平均收入來計算的。所以,如果單位真的不續簽,那就直接要求經濟補償就好了。


天天法律


為了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舉報投訴!


痴叟漢江


勞務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是合作關係,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續簽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合同續簽問題。另外,勞務關係,用人單位也無需為勞務工繳納社會保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