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看待區塊鏈資產

從雲計算到大數據,再到人工智能,“區塊鏈”應該是2018年伊始最熱門的科技概念了,新聞中充斥著區塊鏈的各種動態,企業的區塊鏈項目紛紛上馬,各國政府也是饒有興趣地在探索區塊鏈的運用場景。

法律如何看待區塊鏈資產

對於法律人來說,有太多理由去關注區塊鏈,區塊鏈意味著:

• 新的資產形態

• 新的鑑證途徑

• 新的登記方式

• 新的審核內容

• 新的金融形式

• ……

對於律師業務與法律研究來說,以上每一項都有著無窮的可能性,而其中最為基礎可能也是最為重要的就是基於區塊鏈的資產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在法律上屬於什麼,是物權?債權?知識產權?抑或是其他類型的財產?這樣的資產對於現有的法律制度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一、網絡財產的常見形態

網絡虛擬財產是最為常見的網絡財產形態之一,狹義上的網絡虛擬財產僅指網絡遊戲中的道具裝備……廣義上的網絡虛擬財產則包括了網絡遊戲賬號、電子郵箱、域名、網站註冊賬號、QQ賬號等。

在2017年實施的《民法總則》中專門有條款(第127條)對虛擬財產進行了說明:“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該條款並未明確虛擬財產的屬性問題,而是交給了後續的立法工作。

法學界對虛擬財產的關注始於“紅月案”(李宏晨訴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娛樂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7848號;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終字第02877號),法院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虛擬財產屬性的情況下,對網絡遊戲道具進行了處理。在紅月案中,一個重要的爭議焦點是案件所涉的虛擬裝備的價值及李宏晨損失的證據證明情況,法院就此焦點認為“玩家參與遊戲需支付費用,可獲得遊戲時間和裝備的遊戲卡均需以貨幣購買,這些事實均反映出作為遊戲主要產品之一的虛擬裝備具有價值含量。”所以法院最終支持了李宏晨要求北極冰公司賠償虛擬道具的訴訟請求。

網絡虛擬財產的本質是一段代碼,存儲於廠商提供的服務器中。所以網絡虛擬財產有一個重要特點,它依賴廠商提供的環境而存在。用戶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無法獨立完成,需要廠商的配合。廠商甚至可以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變更,比如關停服務就意味著虛擬財產的終結。

所以在廠商與用戶之間圍繞著網絡虛擬財產發生了大量的爭議,網絡遊戲中對遊戲內道具的處置就是其中最為常見的一類之一。當廠商改變遊戲環境,調整某一裝備的掉落概率或開獎概率,都可以在用戶中產生軒然大波。

文化部在《關於規範網絡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2016)中要求: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在遊戲的官方網站或者遊戲內顯著位置公佈參與用戶的隨機抽取結果。本質上就是在約束廠商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影響。但對於其他種類的虛擬財產,用戶與廠商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是基於雙方的“用戶協議”,而用戶協議鮮有人會去閱讀,因此用戶對自己網絡虛擬財產的掌控力實際並不算強。

這其實是無可奈何的事情。在傳統的互聯網結構下,網絡虛擬財產得不依賴廠商的中央數據庫,即用戶虛擬財產的情況由廠商來負責記錄。在這樣網絡構架下,廠商天然對虛擬財產存在著巨大的影響力。但區塊鏈技術正在改變這一模式。

二、區塊鏈改變了什麼

區塊鏈技術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分佈式數據庫,對於區塊鏈資產來說,並不存在一箇中央節點,每一個節點都會存儲全部網絡的系統信息。並且,區塊鏈和傳統數據庫最大的不同在於它並不由某一中央機構(廠商)統一管理,而是由操作者共同維護。這意味著變更數據不再為一方所控制,任何數據變更需要取得所有人的共識,因此偽造、篡改記錄變得極其困難,資產安全得到保障。

法律如何看待區塊鏈資產

(數據庫結構)

作為區塊鏈技術的典型代表,比特幣即是如此。如果用戶去使用完整比特幣錢包,則會在本地計算機上生成一個數十GB的文件,文件中記載了所有比特幣歷史交易數據,而錢包本身也會成為比特幣中的一個節點。在這樣的背景下,比特幣在2009年出現後實際少有人員或組織參與運用,“中本聰”最初設定的規則依然有效。

區塊鏈技術的出現,實際上是為互聯網資產提供了一種新的可能性,讓互聯網資產可以減少對廠商的依賴程度,日常的維護責任也由廠商轉移到用戶手中。比如近期風靡的以太坊Cryptokitties與百度“萊茨狗”,都試圖通過區塊鏈技術說服用戶手中貓貓狗狗(數字資產)的穩定性。

法律如何看待區塊鏈資產

(Cryptokitties)

區塊鏈所帶來的數據庫模式變化,必然會帶來網絡資產的法律屬性帶來新的變化。

三、區塊鏈資產意味著什麼

網絡結構的基礎可以決定上層建築,這上層建築就包括法律制度。傳統的中央數據庫模式決定了廠商在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中會扮演重要的角色,而區塊鏈技術對區塊鏈資產的法律屬性同樣有著深遠的影響。

“中本聰”發明比特幣技術的初衷,是想創造一種不通過權威第三方即可讓交易發生的轉賬方式,但同時要確保交易安全。這樣的交易模式實際上與現金交易非常類似。以買菜為例,商販出售土豆黃瓜,我們給付小額現金,雙方憑藉生活常識以及鈔票本身的防偽手段即可信任對方並完成交易,交易雙方並不需要去菜市場進行登記備案,互相確認土豆、黃瓜、現金都是真實的。比特幣的交易實際上也有這個特點。

傳統上,網絡空間因為其特殊性,數據的複製與傳輸極為方便,這也讓傳統的網絡資產的“邊界”非常模糊,所有權很難在網絡空間中體系,網絡空間中更常見的是使用權。而區塊鏈技術的出現,讓區塊鏈資產可以像現實空間那樣,具備清晰的“邊界”。我所有的比特幣會是獨一無二的,即使是在我計算機內的錢包裡,我也沒有辦法無中生有“創造”出新的比特幣,因為我無法說服其他比特幣“錢包”我創造的比特幣是真實的。這一特點讓區塊鏈資產像現實空間中的物權一樣,可以具有所有權,廠商對區塊鏈的資產的影響將會被降低。

對於法律來說,在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仍然是“未解之謎”的時候,區塊鏈資產已經儼然就要進入市場,而這難免會帶來新的爭議。對不同類型網絡資產法律屬性的研究,有必要統籌考慮,比較不同資產的技術基礎,因為技術基礎將直接影響到這些資產的存在與發展。更進一步,對網絡空間中的法律問題研究,應直面技術基礎,而對技術的陌生恐怕會成為法律人處理網絡空間法律問題的一大短板。

(本文由幣圈內參整理,區塊鏈項目交流可加微信neica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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