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未成年人当“摇钱树”多地流窜盗窃被公诉

男子带领盗窃团伙跨市流窜作案多起,令人震惊的是,这个盗窃团伙内竟有多名是未成年人。

现年21岁的吴某某一直没有固定职业,还经常带领未成年人田某某(刚满16周岁)、何某某(刚满15周岁)、朱某某(刚满14周岁)进出网吧等娱乐场所。为了弄钱供自己消费,吴某某便将歪主意打到了未成年人的身上。2018年6月6日,吴某某和田某某对朱某某说:“咱们没有钱,你去偷点钱吧,你还未成年,警察抓着你也处理不了你。”朱某某觉得有道理,便同意了。随后吴某某便带着田某某、何某某、朱某某三人来到了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准备“大干”一场。

6月8日凌晨,朱某某用事先准备的铁棍将大沁他拉镇内一家理发店的门撬开,并进入该店实施盗窃,田某某与何某某则在店外为其把风。朱某某从该店内盗窃了750余元现金以及一台价值1000余元的手机,随后三人便来到了吴某某的住处,将所盗取的财物交给了吴某某。在之后的几天里,吴某某、田某某伙同何某某、朱某某以上述方式先后在赤峰市松山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赤峰市乌丹镇等地连续流窜作案,四人共盗窃公私财物价值7800余元,所盗款均用于4人日常开销。4人落网后,通辽市奈曼旗检察院日前以涉嫌盗窃罪对吴某某、田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高玉华:为什么吴某某既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也没有望风报信,仍会构成盗窃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依据刑法的理论,教唆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属于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具体到本案中,吴某某明知朱某某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仍利用朱某某实施盗窃,由于朱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吴某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田某某虽同为未成年人,但其已满十六周岁,同样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理应是我们这个社会呵护、帮助、教育的对象,吴某某作为成年人,本应对其起到榜样作用,却利用其年龄小,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为自己所利用,自己躲在宾馆里坐享其成,“坐享其成”的美梦终将被法槌敲醒,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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