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8 陶某某强奸案 ——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的落实

陶某某强奸案

——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的落实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李 娇

陶某某强奸案 ——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的落实
陶某某强奸案 ——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的落实

陶某某强奸案系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案件性质和犯罪对象相对特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落实“双向保护”原则,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对被侵害未成年人作了一系列抚慰、引导、帮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体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14日晚,被告人陶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金都小镇B3栋2单元1407室内自己家中,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2017年6月8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陶某某犯强奸罪,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不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晚,被告人陶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金都小镇B3栋2单元1407室内自己家中,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主要问题

因本案系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性质和犯罪对象比较特殊,结合案件情况和被侵害未成年人李某某的特殊情况,先与家长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和沟通,了解到李某某案发后情绪十分低落,不能正常上学完成学业,不愿意与家人交流。另外,李某某及其母亲都希望能换一个学习环境,有利于调整不良情绪和状态。

三、创新工作

了解到李某某案发后的情况后,我们制定了一整套抚慰、引导、帮助被害人的方案。办案人找来了李某某及其母亲,请来了有心理咨询资质的干警为李某某作了心理疏导和抚慰;办案人还与李某某的母亲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消除家长的不良情绪,从而更好的给孩子做榜样,引导孩子走出阴影;了解到李某某目前不愿回到原来的学校就读,孩子和家长都有强烈的愿望希望能换一个学习环境,我们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积极与教育部门沟通协调,为李某某解决了上学问题。目前孩子已经重新走进校园,继续完成学业。

陶某某强奸案 ——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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