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失聯男孩”事件的當事人將會受到什麼懲罰?

漁者說漁


12月5日,凌晨2時30分,樂清公安發佈通報,“失蹤男孩黃某已於12月4日22時48分找到,警方確認其人身安全和基本健康。”

30日晚19時許,樂清警方接市民陳女士報案求助:其子黃某(2008年4月出生)於30日下午在放學回家路上失聯。接報後,警方連夜開展尋找工作。

根據調查,11月30日晚18時許,陳某與已放學回家途中的兒子黃某取得聯繫後,囑咐黃某呆在她其事先準備好的四輪電瓶車內,不要下車回家。陳某於當晚19時13分,到虹橋派出所虛假報警求助。期間,陳某將藏匿黃某的四輪電瓶車轉移停放地點,最後將其兒子黃某轉移至城東街道雲嶺村,直至黃某被警方找回。


很多人在知道事件結果後先是鬆了一口氣,孩子終於找到了,大家最為擔心的事沒有發生,孩子沒事就好,然後會覺得氣憤不已。這位母親的做法太不負責,既浪費了社會資源,又消費了公眾愛心,還擾亂了社會秩序。

這類“社會巨嬰”必須依法處理。據媒體報道,陳某製造這起孩童失蹤事件竟然只是為了考驗自己的丈夫對他們是否關心。知道這場鬧劇背後的原因後,想必大家大多會哭笑不得。


作為成年人的陳某絲毫沒有規則意識、沒有法律概念、沒有道德約束,把眾人視為可以配合她考驗丈夫的工具,讓社會公眾都圍著她轉,致使當地警方、眾多愛心人士花費大量時間精力用於尋找本不應找不到的孩子。 陳某可以隨時說出真相,制止這場鬧劇,但她並沒有。從警方的通報中我們可以推斷,如果不是警方最終發現了“失蹤”的孩子,陳某還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肯說出真相。

道德之外,談談法律。陳某的行為已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構成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某蓄意藏匿其兒子黃某,併到公安機關虛假報警,且在各方查找期間,繼續假裝配合搜尋,其行為已嚴重透支了社會誠信和良知,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資源,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她的行為符合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構罪要件,等待她的是法律的制裁。

作為一個成年人,陳某在此次事件的行為既不成熟又不妥當,必須付出一定代價。

特別想問一句陳某,公安機關和愛心人士是你可以隨意玩弄的嗎?你不知道現在很多地方都是警力緊張?在警察為了找到被你藏起的孩子時,又有多少應該做的事因為你而耽誤?你不知道幫你尋找孩子的熱心人士愛心的珍貴?愛心人士不顧天寒地凍,四處奔波、勞心勞力,你這麼做不怕寒了他們的心?

不管出於什麼目的,報假警肯定違反了相關法律,在看到警方調動大量警力搜查尋找時,陳某本就應該及時說出真相,制止這場鬧劇。但她選擇默不作聲,最終的結果是害人害己。浪費了別人的精力愛心,自己也將落得鋃鐺入獄的下場,這值得嗎?

我們應儘量不給別人添亂,應尊重其他人的付出。這個世界有其運行規則,並不是圍繞某個人轉的,應把握住自己行為的界限,做一個有社會責任心的人。


青鋒暮寒


浙江樂清“失蹤男孩”的母親和舅舅,先把男孩隱藏起來,再編造孩子失蹤的虛假警情和信息在網絡上廣泛傳播,擾亂破壞社會秩序,浪費了有限警力資源,已經觸犯巜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SirJanzen


坐牢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通過這件事會有越來越多的人看不起她,議論她,導致沒什麼朋友,給她心靈造成永久的傷害,讓她一輩子也不敢在這樣幹了,相比坐牢來講,她精神上的痛苦才是對她最大的懲罰,也讓更多的人知道不能報假警


aini浩然


輕的行政處罰,嚴重的,刑事處罰


京師律師陳紹森


面臨罰款以及訴訟方面問責


華文語錄


拿法律當兒戲,刑事拘留逃不了。


自由職業的農民工


由於影響較大,應該會處以15日拘留,罰款5000元


愛廣網


浪費警力,如果不處罰那麼以後發生這樣的事情,會不會是狼來了大家麻木了哪怕小孩真的丟了有目擊者,目擊者會不會以為小孩身邊的是他的家人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關注不報警?


上善若水任方圓神經


賠償由此產生的費用,按詐騙負擔法律責任


用戶2731432445719


以其懸賞雙倍處罰,主要當事人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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