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期間失聯兩個月後主動聯繫辦案單位告訴過去說明失聯情況,會被逮捕嗎?

用戶987409984680


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監視居住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 辦案機關對符合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措施,這五種情形分別為: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可見,可以被採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自身身體因素外,再就是辦案程序上的需要。


比如: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不予收押。

不予收押的人,不是為其辦理取保候審的措施,就是為其辦理監視居住的措施。

在其監視居住期間即使違反了規定,但其身體因素並未消失,看守所依然不會收押。所以,這種情況下,對於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被逮捕。


再比如:看守所不收押的還有兩類人: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2、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這兩類人與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一樣,既然不能被收押,那也就意味著不會被逮捕。

即使被批准逮捕了,也因為無法執行,最終還需要變更強制措施。


對於羈押期限屆滿的,也同意如此。期滿了,再被羈押,就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辦理期限的規定了,也不會被逮捕。

所以,監視居住期間失聯,會不會被逮捕,就看屬於什麼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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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我來看回答的,個人來看肯定會依法行事,該逮捕逮捕,該實刑實刑。肯定會加重懲罰的。法律不是商量著來的事情。


曦浮晨曉


正常情況下應該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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