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法官枉法辦案,然後說自己是有苦衷的。你覺得可以原諒他嗎?

萬勝6534


這要分兩種情況:

一、法官因為利益人情關係主動枉法,這個絕對不可原諒。

作為規則的執行者與維護者,反而顛倒黑白,是絕對不可饒恕的。

但是,許多案件並不是象借款一樣事實清楚,很容易得出結論。離婚是比較簡單的案件了,那麼是判決離婚體現了公平,還是不準離婚代表了正義?

這是沒有正確答案的,只是法官依靠生活經驗常識結合法律作出判斷。並不能因為判決沒有達到自己的目的,就是法官在枉法。

再比如涉及法律關係更復雜的商事案件,很難確定什麼樣的結果才是正確的。

如果法官主觀上沒有枉法故意,也沒有和雙方有不當接觸,秉承良心,依照程序進行審理,按照自己的認識和判斷,並依法作出了判決,都不能稱之為枉法。

二、另外一種情況,是法官確實有不得已的苦衷。

在司法改革之前,判決書等裁判文書,通常是承辦人拿出意見,然後庭長審核,最後由主管院長簽發。

這樣層層把關,是為了避免產生錯誤,但同時也有兩個弊端:一個是作出決定的並不是審案的,所謂的判者不審,審者不判。另一個就是把關人如果有貓膩私情,不給承辦人簽字,那麼這個文書就不可能制發。

如果承辦人堅持自己意見,不經簽發即下達判決,那就是私自制作法律文書,後果嚴重。

司法改革之後,員額法官承辦案件無需簽發,這種情況已經基本不再存在了。

另外,訴訟法規定,審委會作出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如果審委會的決定錯誤,承辦人必須背鍋。這個沒有辦法,比如王桂榮。


遲鈍老刀


法官枉法辦案絕對不可以原諒!

首先,法官的職責就是依照法律對案件進行裁判,不管出於什麼理由,枉法裁判就是對自己職責的不忠!

其次,他所謂的“苦衷”到底有多大?難道比司法正義還大?難道比當事人因枉法裁判受到不公正對待還大?所謂的“苦衷”,其實是一種極端的利己主義!

第三,一定要記住,遭到法官枉法裁判的救濟途徑:一是如果是一審案子應立即提起上訴;第二,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提起檢察建議;第三,如果經過終審判決,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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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而不膩的老法狗


法官枉法辦案是不可原諒的,沒有任何可以原諒的理由。

法官手裡是握有公器的,是握刀把子的人,必須謹慎耿直公平公正,他只是在操作和運用法律,不能摻雜任何私心私利的干擾。

司法審判是社會公平正義最後的依仗和源頭,如果法官枉法裁判,整個社會的誠信和正義就會崩塌。

我在做了律師之後,更加深切地體會到,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渴求,對法院的依仗和信賴,在決定打官司的時候,當事人是把解決紛爭、追回公平正義的最後希望交給法院了,如果這時候,法官再來個消極懈怠,枉法裁判,對當事人的打擊有時候是致命的。

呼格案等這些極端的例子猶在眼前,教訓不可謂不沉痛。

即便是民事案件,如果得不到公正判決,也有可能演變成不可承受之重的大案。

更何況,有的當事人他就不相信法官會公正判決,法官對案件判得明明挺公道的,他也要四處上訪喊冤。

所以,在當前各方強有力的監督問責和糾錯機制之下,一般說來,法官還真不敢枉法判案。

因為一個案子,有一審二審還有再審,要經得起檢驗,經得起時間。

看到案件得到公正判決之後,當事人抑制不住的興奮勁兒,法官也是幸福的。

比如,有一個白血病人,最大的願望是死前把婚離了,終於得逞所願;

比如,一個80歲的老太太,經過訴訟,終於贏得了自己該得的那份遺產,得已安享晚年。


潘衛霞律師


絕對不可以原諒!現在中國的法官,審判的權利是有了,但錯案追究還遠未落實到位,一是再審改判難,二是再審即使改判了,對法官懲罰的力度也太輕。如果案值(標的)很大,而千辛萬苦證明錯了以後的懲罰力度又太輕,有些黑心的法官就會不再乎,因為得到的遠遠大於對他的處罰。

還有,現在的執行,確實比過去好了許多,但執行過程中是否是還在問題,如何管住這些問題,是否可以考慮委託律師團隊幫助法院系統出臺一些規則或規定?

再比如要求庭審直播的張扣扣,如果其母案公檢法處理的公允,或許張扣扣的殺人案就不會發生,建議國家有關部門以此案為契機認真的查一查,其它刑事案件有無該判死刑而沒判死刑的?有無罪重罪輕判的?而且最好是從偵查階段開始徹查。

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和底線,只有精準執法,嚴格執法,有錯必究,公民才會尊法、守法、愛法,護法,才會自覺的抵制違法行為。


阿Q是俺哥


原諒這個詞用在一個妄法裁判的的法官身上,這本身就是對法律的褻瀆,作為一個專業的法律工作者更應該知道這個社會制定法律是為了什麼,作為一個法官一次不公平的裁決對於法官個人來說不過是一個工作上的失誤,可對於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來說也許可以改變一生,法官在老百姓看來就是可以為自己解決問題主持公道的,這也是法官的職責所在,如果連這一點都作不到,那還要法官有何用,就我個人認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因為知法才能鑽法律空子,懂法不守法才是社會不安定因素的核心。

我個人認為對頂不住上級壓力枉法的法官,本身就不應該坐在高高的審判席上損害無辜百姓的利益,受不住錢權誘惑的遲早也會進到鐵窗,當事人不會原諒這種人社會也不會原諒這種人,可能這種法官還稍稍有點良知的話,自己午夜夢迴之時良心也會有少許不安的


華麗麗的秋天


每個人做錯事都有苦衷,但如果是犯罪行為,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無論他是誰!

眾所周知的是:社會運行最基本的秩序是靠道德,這是一種最為理想的狀態,但道德所產生的約束力是比較小的;而法律通常是調整社會秩序的最為強有力的工具,也是這個社會的底限,所以我們會見到在法律規定中有一些針對犯罪分子人身的懲罰,因為一旦突破了法律的底限,那將會造成難以預估的情況!


所以,無論是誰,只要他犯了罪就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但是法律本身是冰冷的條文,需要有人來執行它,其中包括逮捕、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那麼法官在這中間的作用是什麼呢?是裁判!普通大眾犯了罪,而究竟是犯了什麼罪,應該受到什麼樣的懲罰,都由法官來決定!

法官作為司法系統的組成人員之一,是法律的捍衛者和執行者,其非常清楚法律制定的目的為何,卻還要去違背它,可謂是知法犯法!

有人說,法官有苦衷,但是縱觀所有的犯罪份子,誰還沒有苦衷呢?搶劫、盜竊的因為缺錢,貪汙受賄的也是因為缺錢……這些都是苦衷,那那些人可以被原諒嗎?答案顯而易見!


通常,大眾將糾紛提交法院,就是希望法院能作出公正的裁判,還人民一個公道,如果法官枉法做出錯誤的判決的,那就是阻塞了人們的最後的希望,可能使得人們不再信仰法律,可能使得這個社會亂套,這是非常恐怖的事情!

鑑於枉法裁判是如此嚴重的情況,我國刑法規定了一個專門的罪名枉法裁判罪,此罪最高的刑事處罰是十年有期徒刑!

所以,法律是平等的!


羅召均律師


法官枉法是不能原諒的。

法律是一個國家的基石,是人民心中的底線,是公信力的依據。

政府行政違法,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予以糾正,目前,法官枉法審判,還沒有直接糾正的措施,只有全國多部門提出異議,仍然由法院再審糾正,這是有目共睹的艱難。

法官枉法判決,其危害難以言傳,冤案不僅給被冤獄者帶來無窮的苦難,給被冤獄者家庭帶來毀滅性災難,給民眾造成對法律的質疑和誤判,冤案糾正後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還讓真正的罪犯消遙法外,繼續危害社會。

如果冤案是法官對法條的某種誤解,或者對犯罪定性錯誤認識,抑或因執法水準低下造成錯判,尚且可以理解,發現錯誤後,法官也可以積極糾正,為冤獄者平反。

如果如題主所說,法官有苦衷,這就說明法官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其後果更加嚴重,被冤獄者很可能沉冤千年,永遠得不到昭雪。

這就是現實生活中冤案改判比登天還難的原因所在,說明冤案大多是人為所致。

公檢法司統稱為司法體系,各司其職,互相監督,且有制約關係,國家立法已經考慮過防止冤案發生,給冤案製造者設置了追責程序。

冤案製造者如果惡意製造冤案,其原因無外乎受人所託,好大喜功,用人血染紅頂子,還可能挾私報復,或者利益趨使等等。

如果法官表示有苦衷,無外乎就是:上級指示,同事關照,受人所託等等。如此等等,都屬於知法犯法,在追責範圍,一旦冤獄者喊冤,家屬上訪,百姓舉報,同行發現等等。

這時面對質疑,系統調查,再審啟動,當事法官便會歪曲事實,百般抵賴,甚至會捏造事實,阻止冤案平反。

我們知道,在發達國家,大法官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有些是終身制,連國家總統也無法和法官相比。大法官往往一錘定音,屬終審判決,也就是說再無處申冤,如果法官說有苦衷,他讓受冤屈者情何以堪?

所謂法官制造了冤案說有苦衷者,請你趁早辭去法官,你的任何苦衷和被冤獄者相比,都是卑劣的。


風嚎777


如果一個法官枉法辦案,然後說自己是有苦衷的。你覺得可以原諒他嗎?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枉法辦案帶來的不公平審判,遠遠大過犯罪本身!

法官是公正、公平法律維護的守護者,執行者,作為法律的維護者,法官肩上所要承擔的責任不僅僅是履行日常工作任務,更需要嚴格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不冤枉任何一個好人,不放過任何一個壞人,是法官應該做的本職。

如果法官不按照公平正義原則辦事,而是枉法辦案,這是包庇,是犯罪!徇私枉法是對受害者的一種不尊重,是對法律的一種褻瀆,是對社會契約的一種破壞,對於這樣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要嚴厲打擊,而不是選擇原諒!


如果每個人都以情不得已為由,做違法犯罪之事,且都得到了原諒,那麼還要法律幹什麼?法律的存在本來就是約束和制裁違法犯罪行為,有人做了違法犯罪之事,那麼法官的職責就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打擊罪犯,讓法律的威懾作用得到充分的體現。

法律是一個國家的基石,公平、正義的審判才能維護司法部門的公信力!法官審判不公,是對法律的一種踐踏,這樣的行為不僅會嚴重降低司法部門的公信度,還會擾亂民心,破壞社會穩定。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而言之,法官枉法辦案,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不應得到原諒,而應要嚴厲打擊、處罰,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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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嘴社會說


法官枉法真的是好比天都要塌了,這是萬萬不能犯錯誤,所以國家政法才會那麼嚴。

法官會不會玩枉法,真的不是失職的問題,希望要認清楚自己身上所揹負的責任!



說到這個,我居然想起了包青天,這是我們心目中正義的代表。所以,這說明了什麼。

如果真的按題目數說法官他是有苦衷的,那就是知法犯法,更不能原諒了。他的誤判會毀了一個人的一生,一個家庭。

甚至還有更多不可控的後果。我看過一個新聞呢,就是說因為誤判。導致那個人被關了好多年,等他出來的時候已經白髮蒼蒼,回到家時,父母不在,因為誤判,導致了家破人亡的慘劇。



雖然結果賠了很多錢,可是又有什麼用!

你說這個嚴重嗎。

法律是一個國家的基石,是人民心中的底線,是公信力的依據。這可萬萬不能塌!

對於這種法官,我想說:知法犯法者,天理難容!



原諒他是上帝的事,我的任務就是送他去見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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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磚家的後院


法官枉法辦案絕對不可以原諒!且應重判,因他們知法犯法,應罪加一等。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是老百姓信賴討還公道的地方,法官作為法律的執行者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判決,給當事人及家人和國家造成不可估量的傷害及嚴重的經濟損失!

更嚴重的是損害了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眾不再相信法律,遇事自己處理,你給我一拳,我給你一腳,這個社會將變成什麼樣子!!!由此可見,枉法裁判的法官就是這社會不和諧穩定的製造者。

故我個人認為應對枉法裁判的法官予以嚴懲,對法官的苦衷加倍懲罰,因為他們所謂的苦衷無外乎就是:上級指示,同事關照,受人所託等等。這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枉法裁判的法官不但不對上級的指示、同事的關照等違法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反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判決,嚴重的知法犯法, 故對法官枉法判決應該重判,真正的彰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讓法官不敢再枉法判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提高司法公信力!讓這個社會更加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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