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魯山一初中生涉嫌強姦17歲女生,檢方調解下雙方和解”一事?

擎子yeerum


如果這個消息確實是真的,那麼有關機關確實涉嫌違法,因為法律根本就不允許這樣操作。

據報道,家住魯山縣的十六歲男生小趙,在今年暑假時強姦了十七歲的小花。案發以後,公安機關將該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批捕,檢察院做出逮捕決定。

時光飛逝,眼看著就要開學而小趙卻不能按時入學,小趙的母親王某心急如焚,於是就找到檢察院請求對小趙寬大處理。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本著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形式政策,經過努力終於讓小趙一家和小花一家達成和解協議,由小趙一家向小花賠償八萬元,而小花一家則對小趙表示原諒。

其實這樣操作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強姦案件不屬於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只有兩類: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可見,強姦罪並不在可以和解的案件範圍內。

事實上,強姦案件最多允許犯罪人一方向被害人積極賠償,以獲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從而爭取讓法院輕判。

如今,檢察院對小趙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他解除了逮捕措施,讓他能夠重返課堂上課學習。而小趙母親王某對檢察院的寬大處理感激涕零,甚至向他們熱淚盈眶地送上錦旗。
當然,目前小趙只是被解除了逮捕措施,並不是說他就全身而退了。因為接下來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以後,依法應當向法院提起公訴。到時候小趙會不會被判處實刑投入監獄還要等待法院做出判決。

當然,小趙作為未成年人,又在檢察院主持下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對他判處緩刑的可能性很高。


冰焰


據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官方微博今日報道了一則新聞:魯山一初中生涉嫌強姦17歲女孩 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

大致內容是說,魯山縣某鎮,今年暑期,16歲的初中生小趙因一時衝動與一名17歲的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案件移送至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然而一切都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先,雙方在未檢幹警的勸導下終於冰釋前嫌。

根據新聞報道,未檢科聯繫當地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和解,王某賠償了小花父母八萬元人民幣,小花和其父母對小趙表示諒解,雙方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9月2日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使其在新學期伊始,能和同學們一起開始學習。

看見這樣的新聞,作為法律人,是憤怒的。

加害人在新聞中是說16歲,這裡沒有說明是虛歲還是週歲,但無論是虛歲還是週歲,對於強姦重罪都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我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限的規定是16週歲應該對所有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而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週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了上述8種罪外,該年齡段人不負有刑事責任。

雖然《刑法》明確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沒說可以把強姦罪的犯罪嫌疑人當沒事人一樣,直接放歸社會啊!

比起這件事情本身更讓我們憤怒的,是這篇文章的通篇報道,展示和表現出來的,是辦案人員和宣傳人員的沾沾自喜,是他們覺得自己做了一件天大的好事。這更是讓人不寒而慄 ,受害者女孩子這就是走出陰影了? 收到加害者家屬的錦旗就是萬事大吉了?

我一直認為,法律優先保護的應該是受害者,而不是施害者。

都想著去挽救一個施害者去迴歸社會,誰能看見受害者的眼淚?

這個世界,做個好人太難,要九九八十一難;而做個壞人太簡單,只需要放下屠刀就能立地成佛。


搓火球小律師


一起語焉不詳的報道,引發輿論熱議。如果要理性評析,就必須充分了解事情原委。

先看相關報道:

一名16歲男生強行與17歲女生髮生性關係,只有這麼一句語焉不詳的描述。到底是怎樣個“強行”法?有沒有可能是雙方誌願發生的性行為但女生在壓力下辯稱是被迫?

要知道,一起報告強姦案,是否構成強姦取決於細節。在電影《贖罪》中,一名女孩與男朋友的偷情被他人無意窺破,便假稱是遭遇強姦,害得男主角被無辜冤枉遭遇厄運。

說實話,僅憑報案人和受害人的敘述根本不足以判定是否屬於強姦,警方接到報案後要做的是查明事實,依法處置。

好吧,先不論警方如何,假如查明事實認定為強姦,那麼檢方所謂的“雙向保護,優先保護”就是在枉法,其做法至少在如下幾個方面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一、通過心理輔導給受害人施加壓力,使其放棄訴求,接受所謂的調解。無論是警方還是檢方,都無權施加壓力試圖讓受害人放棄訴求。

二、侵害人在道歉和賠錢後繼續上學,而不是接受懲戒,這無疑是在鼓勵侵害人只要給錢和道歉,強姦算不上什麼重罪。

三、法律的執行除了懲戒犯罪人,更重要的是以儆效尤,檢方如此枉法相當於告訴所有效尤者,只要未成年,強姦就是賠錢搞掂。

再說
另一種可能性。假如警方根本就沒有查明強姦線索,也就是並沒有證據表明兩名青少年之間的性行為是強姦,那麼就應該依法撤案,還小男生以清白。

問題是,既然沒有查明證據證實強姦指控,那麼警方和檢方就應該撤出,兩名青少年父母之間的民事糾葛,由他們自行解決,或由他們自行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沒有證據指證強姦,卻又要居間“調解”,設法使一方承擔莫須有的強姦罪名,並且出資8萬元賠償給另一方,無論從情理法的任一角度,都是端端的荒唐透頂。

說起來,青少年之間發生性行為雖然不被學校和父母所接受、認可,但事實上在青少年群體中並不罕見。但是如果父母觀念保守,特別是女兒發生這樣的事,壓力之下,女兒將自願的性行為辯稱是被迫,並不罕見。

女兒有沒有可能隱瞞父母?當然!記得一個多月前,河南一名高考女生向檢察官父親謊稱試卷被調換,結果鬧得沸沸揚揚,查明結果只是女兒撒謊。

保守家庭的未成年女兒如果坦誠是自願的性行為有什麼後果?記得去年有一名自稱開明的父親,發現未成年女兒和男朋友開房,他的反應是將女兒暴打致尾骨骨折。

如果真的是兩名青少年之間自願發生的性行為,檢方居間令男生家庭補償女生家庭的8萬元就莫名其妙,算什麼?昂貴的性交易?男生因為一次被敗露的偷嚐禁果,就導致家庭付出8萬元補償,這樣的做法到底想傳遞什麼價值觀?給強姦明碼標價還是給女生性行為明碼標價?

在我看來,這件匪夷所思的離奇事件,最大的可能就是警方根本就沒有查清原委,沒有足夠證據指控強姦,於是就巧立名目居間調解,把顢頇無能演繹包裝成正能量劇本。

真可謂2018年目睹之怪現狀。


唐映紅


又一個挑戰人們認知的事件。

小趙今年16歲,是某中學初二學生。暑期的一天,小趙因一時衝動與一名17歲的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2018年7月24日,檢察院對小趙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承辦案件的檢察官邀請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對小花進行專業的心理幫扶,幫助小花解開心結;

經過心理疏導,小花逐漸走出了陰影,她告訴檢察官“我想讓小趙當面向我道歉”;

小趙當然願意道歉了;

雙方父母在未檢幹警的勸導下冰釋前嫌:雙方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王某(小趙母親)賠償了小花父母八萬元人民幣;

9月2日檢察機關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使其在新學期伊始,能和同學們一起開始學習。

狗血不狗血?


一、檢察機關都是這樣辦案的嗎?檢察機關主導調解有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看清楚了嗎:這兩類案件才是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你不要告訴我強姦案件是由於民間糾紛引起的,因為強姦案件就是單純的性暴力犯罪,民間有什麼糾紛也不會是強姦犯罪的誘因;當然,強姦犯罪更不是過失犯罪。


因為,這一案件不屬於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辦案人跑前跑後的以促成和解,令人驚愕其工作態度,他的行為更是沒有法律依據。


二、少年犯應該去的是少管所,不是學校

說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不是說他們不應該進行和解,因為刑事和解程序是有《刑事訴訟法》專條規定的,要符合條件才行。

被害人諒解,可以減輕對被告人的懲罰,但和解的結果不能是讓被告人重返校園。涉嫌犯罪的危害程度已經遠遠的超過了違反校規校紀的程度,雖然每個學校有每個學校的規章制度,但強姦犯是否應該被學校開除?

做這樣的事情,僅僅是考慮的被告人,卻沒有考慮學校的規章制度,也沒有考慮學校其他學生的感受,也沒有考慮被害人還在學校上學的情形。我有些不明白了,這為了保護的是誰的權利?


少年犯管教所是幹什麼的?是對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少年犯進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場所,那裡才是他應該去的地方。


關注北京郭廣吉律師團隊,瞭解最新法律案例和資訊!




郭廣吉律師


這可能就是有錢任“性”吧!


這個案件簡直開了眼了,儘管男生16歲,但是卻幹出了26歲成年人才有可能幹出的事,性侵了一個17歲的女孩,本是該受到嚴懲在監獄悔過自新的時候,卻被放出來返校讀書!


理由就是該男生不是無罪釋放,而是取保候審,原則上只要在限制的區域活動內遵紀守法,可以正常的生活。就是因為在當地檢察院的主導下,認為該男生還是未成年人,正處於學習期,就主動說和兩家,和稀泥使他們和解,男生家屬賠償8萬元作為和解費。


想想他犯罪的成本並不高啊,區區8萬元就可以免了那麼多年的牢獄之災,一個刑事案件竟然可以跟金錢掛鉤來免受懲處,真的可以嗎?

再說一下女方家屬,難道女兒受的屈辱就值8萬元?你們為女兒樹立了一種怎樣的觀點?難道是即使受到侵害,拿錢就可以得到原諒,是這樣嗎?

有人說這樣體現了法治的一種正能量,真的是這樣嗎?反正正能量不能量的沒看到,就是覺得這個案件稀裡糊塗的!你們怎麼看呢?


如意島會理財


獨角獸觀點:作為法律從業者,我的心理底線也是一次次被突破。從來沒想過強姦案還能有這種玩法。


從案子本身看,這就是一起標準的強姦案。強姦案作為比較惡劣的犯罪,犯罪者肯定是要被判處實際刑罰的。雖然有犯罪者向被害人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判處較輕刑罰的案例。但像這種不再刑罰的貌似從沒有聽說過。

對檢察院而言,關愛未成年人罪犯不假,可是也得看看是什麼案子。本案罪犯已經16歲,基本上已經具備完全的成年人意識,強姦犯罪與成年人無異。看不出有哪裡需要關愛的地方。

這種辦案法給人的感覺就是以錢脫罪,影響大家對法制的信念。那姑娘受到的心理傷害絕對不是八萬塊錢或者一句道歉可以彌補的。


律師獨角獸


搜索了一下案件的情況,最開始是魯山檢察院發了一個當事人送錦旗的照片到網上,就是在檢察院門口拍攝的,並且配有相關的說明,後來有微博轉發引起了很大爭議,原因就是大眾認為有放縱罪犯的情況,目前魯山檢察院已經刪除了相關信息,這個新聞有一個關鍵詞是刑事和解,簡單分析一二。

根據百科的解釋,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等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意思很明顯就是通過和解賠償,然後可以不追究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目的就是儘快解決糾紛,實現所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和解的規定,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的範圍。這個規定了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範圍,只有這些刑事責任較輕的情況才能適用刑事和解。另外,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回到案件分析,雙方當事人估計是相識的,家長說不定也認識,能夠在檢察官的調解下8萬元就達成和解就說明了這一點,能夠和解說明最終的刑事責任可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因為是故意犯罪,考慮又是未成年人,法律上有應當減輕的情況。表面上看好像各方都很滿意,檢察官運用調解化解了案件,嫌疑人可以繼續讀書避免了個人名譽汙點,也很可能避免了牢獄之災,受害人也得到賠償,確實有很好的社會效果,假如真的這麼好就沒什麼好說的。現在宣傳新聞被刪除就說明了事情本身有很大爭議,有網友質疑這次逃脫了處罰,該男子以後是否珍惜,會不會又犯罪?有網友質疑和解的自願是否真實,是否本人真的願意,還是屈服於各方的壓力,還有人懷疑是否有出錢賠償就可以避免處罰?和解確實有利於儘快解決糾紛,只是有時候是不是應該多考慮和解的後續效果,是不是需要限制使用範圍。



孤獨1749


這是典型的另類判決。法律是幹什麼的,用最簡單的話說就是,懲惡揚善,保護守法的。判處有有罪的。但這個檢察院的做法實在是讓人難以接受。而檢察院院居然接受犯人家屬的錦旗。實在是讓人無語。

強姦屬於重罪。罪犯人已經年滿16歲。完全是成人了,他的行為給受害者造成的傷害有多大是顯而易見的,但此事居然能夠和解,除了賠償8萬元之外沒有其他任何懲罰。讓人費解。受害人家屬也為何同意和解?強姦案屬於刑事犯罪。從法律角度是無法和解的,只能說民事賠償有利於減輕罪責,並不能免除罪責,更不可能無罪釋放。這件事實在是挑戰了大家的神經。此事如果真的如此結束。那麼廣大女學生吶能否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

這件匪夷所思的強姦案,檢察院居然以調解處理。實在是有些和稀泥和糊塗賬,把顢頇無能演繹成正能量劇本。 可謂皆大歡喜。但卻給受害女孩一輩子的創傷。

《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是保護未成年的犯罪者,而是要保護守法者和被害人的利益。就算是賠償,八萬元的賠償金也太低了些,罪犯是受到了法律的保護了,那受害者的利益誰來保護?假如受害者家屬真的接受和解,那麼受害者的父母就太無知和了。總之,這個案件的判決(和解)就是一個糊塗案。

我是清水空流,歷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關注和點評。


清水空流


說一個疑惑,放這個先趙回去讀書?還是和受害女生同一個班麼?

本案被當地檢察院作為成功調解案例拿來宣傳,報道中為了突出檢察官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關愛,詳細展示了檢察官是如何積極促成調解,幫助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過程。

這篇報道,過分突出了公訴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的關愛,忽視了被害人本身的主觀感受,也忽視了國家刑事處罰的嚴肅性,引發了大量的讀者不適。

對性侵案中的被害人,最大的補償和保護,應該是對施暴者的法律嚴懲,而不是去要求被害人原諒施暴者。


第一,和解,不代表刑事訴訟結束,但是對嫌疑人量刑很有利

當事人雙方和解,並不代表刑事訴訟程序結束,也不代表嫌疑人不會被起訴。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和被告人達成和解協議,積極賠償,出具諒解書,只能作為從寬處理的條件之一,不代表案件性質會發生改變。

本案目前是審查起訴階段,已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被取保回校上學,可能的結果是,檢察院作出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酌定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或者將被告人起訴到法院後,建議從寬處理。

如果起訴到法院,法院可能給出相對較輕的處罰判決,比如免於處罰或緩刑。比如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而如果是已滿

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所以這一輪減下來,處罰結果不會太重。

第二,檢方是否會作出不起訴決定?

強姦案是公訴案件,也就是說,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刑事追訴權,不是自訴案件,不是說被害人原諒被告人,此前的未經同意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就會改變性質,強姦依然是強姦。在檢方沒有做出不起訴決定前,

第三,本案中,小趙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嫌疑人(被告人)小趙已經滿16週歲,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小趙已經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之後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之後在2018 年 8 月 27 日,案件移送至魯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當地檢察院自己報道:“眼看開學了,未檢科檢察官很是著急,一邊聯繫小趙的班主任 , 深入小趙所在的轄區調查,看其是否有合適的保證人,能否實行有效的監護和幫教,一邊與執檢部門的檢察官葉景會深入關押場所與小趙見面談話、與管教警官談話、與同舍人員談話,深入瞭解其改造情況,看其是否符合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情況,鑑於小趙主觀惡性較小、系未成年人、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了和解、有幫教條件等,遂於 9 月 2 日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使其在新學期伊始,能和同學們一起開始學習。”

第四,目前本案正在審查起訴,檢察院應該會在1個半月內做出是否起訴小趙的決定。

而根據目前的態勢來看,其有可能不被起訴,理由是,我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但是,目前該案引發公眾廣泛討論,在廣泛的關注之下,本案結果可能又不那麼絕對了。


金融犯罪辯護曾傑律師


部分刑事案件雖然可以調解、和解,但必須慎重適用,否則將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據新聞報道稱,暑假期間,河南魯山縣16歲的初中生趙某一時衝動與一名17歲的女孩發生了性關係,後趙某被審查逮捕。後來該案在當地檢察院的勸導之下,趙某父母賠償了八萬塊之後,雙方和解,趙某的刑事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目前,趙某由正常的回到了課堂。

本案之中,趙某依法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嗎?

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新聞報道稱,趙某已經十六歲,根據刑法規定,特殊的八項犯罪只要年滿十六歲就會追究刑事責任,而趙某涉嫌強姦即屬於其中之一,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趙某未成年且有積極的補償,通常在量刑時會從輕處罰。

很多人會有疑問,刑事公訴案件竟然還可以雙方之間和解?

答案是: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的規定,屬於刑法規定的侵害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且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和除瀆職犯罪之外的其他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真悔罪,通過賠禮道歉、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對方諒解的,則可以和解。


這麼規定主要是為了調解雙方之間的矛盾,減少被害方維護權益的訟累,同時給被告人一定的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樣的規則制定的出發點本是好的,但是在具體適用的過程之中是否需要區分適用呢?

老羅認為:需要,尤其是本案之中!

強姦這一類嚴重的刑事犯罪,對被害人的生理上已經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對心理上的侵害更加嚴重。

如果不對被告人進行嚴厲的刑事處罰,那麼被害人的心理創傷將如何彌補?此類嚴重的刑事案件將憑什麼來震懾?

如果類似的案件都可以通過金錢彌補的方式來和解而最終免除刑事責任的話,那麼未來將會怎麼樣?不敢想象!

法律應該人性化,這是符合社會發展的潮流的。但是同時還是不應該忘記了法律本來的職責是需要懲罰犯罪的,因此在適用刑事和解時應該區分適用,不能不考慮案情,籠統的直接適用,否則將可能造成難以想象的負面影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