逞凶鬥狠一時意氣,不良影響永生相伴

年輕人喝酒鬧事,逞兇鬥狠,偶有發生,一時意氣帶來的不良影響卻是要自己買單,相伴一生。2018年5月30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受審理了一起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杭某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崔某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撤銷其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19日21時許,被告人杭某、崔某、楊某、王某甲(另案處理)在蕪湖市萬春街道某KTV包廂喝酒唱歌,被害人王某乙、陳某等人也在該KTV唱歌。期間,陳某去衛生間回包廂的走廊上碰到杭某,杭某拉陳某到其包廂喝酒,陳某掙脫後回到朋友王某乙等人所在的包廂並將此事告知王某乙,王某乙隨即到崔某等人包廂與杭某理論。杭某、楊某、王某甲便將王某乙推出包廂並對其毆打,崔某聞訊後亦參與毆打王某乙。期間,楊某用碎啤酒瓶將王某乙右臉部位刺傷。該KTV工作人員報警後,民警趕赴現場將杭某、崔某傳喚至萬春派出所接受調查,楊某、王某甲逃離現場。經依法鑑定,被害人王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案發後,被告人杭某、崔某親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王某乙相關經濟損失,王某乙對杭某、崔某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杭某、崔某夥同他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杭某系事端的挑起者,系主犯;被告人崔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各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相關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均酌情從輕處罰。故各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相關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各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事發時,該KTV工作人員到經理辦公室彙報未果,便報警,報警時並不在事發現場,因此二被告人無從知曉。故各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關於“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不予採納。被告人杭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崔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予以數罪併罰。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蕪湖經開區法院 安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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