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為何自書遺囑也常被法院認定無效?

在很多人看來,遺囑只要是立遺囑人親筆寫的,那就肯定生效。殊不知,國家法律對於自書遺囑的實體內容和形式都有著嚴格的規定。《繼承法》第十七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律師說法」為何自書遺囑也常被法院認定無效?

根據這條規定,自書遺囑要具備合法效力,必須滿足如下三個條件: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律師說法」為何自書遺囑也常被法院認定無效?

在法律實務中,經常導致自書遺囑無效的事由就發生在“親筆書寫”和“遺囑內容”上。

首先,關於“親筆書寫”。這是指立遺囑人自己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也就是說,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寫,也不能用電腦打印內容後簽名,必須完完整整地手寫。否則,該自書遺囑因違反法定形式而無效。

在實踐中,其他繼承人主張自書遺囑是偽造的,或被篡改的情況比較多。而遺囑筆跡鑑定面臨很大的困難,因為鑑定機構對遺囑的對比樣本要求比較高,要求樣本筆跡材料時間上要與立遺囑時間相差不大的時間跨度內。而實際情況是,一般老年人很少有書寫的習慣,或者有書寫的困難,所以對比的樣本比較有限。很多自書遺囑也往往因此而判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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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為了避免繼承紛爭,自書遺囑最好使用藍色或者黑色墨水的鋼筆或者簽字筆寫,不要使用不便於做司法鑑定的圓珠筆。同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於自書遺囑的形成過程做視頻錄像。如確無條件,作為遺囑繼承人,除了要妥善保管遺囑,也需注意收集和保留立遺囑人的字跡樣本材料,以備產生遺囑真實性爭議時鑑定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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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遺囑內容表達不明確也是導致自書遺囑無效的一個重要原因。由於立遺囑人大多數年事已高,書寫表達能力以及法律知識有限,其立遺囑往往無法通過法律進行準確認定。如近日筆者就遇到這樣一份“自書遺囑”,行文為:“南師大的房子是由小菊和小平出錢買的,以後房子阿明和紅紅用。此據!XXX 201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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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遺囑”基本上可以斷定為無效遺囑了。理由如下:1.行文中未出現“遺囑”二字,該份邊條是份協議,還是遺囑或是其他性質的文書?真實含義無法明確;2.該份便條無明確對死後財產做出處分的意思表示,僅說“以後”,這至多隻是一個財產處分的意向,並非明確意思表示的遺囑;3.南師大的房子指向不明,擬繼承的房產標的不明確;4.小明和紅紅究竟是指誰?遺囑繼承人指向不明;5.“用”字並非所有權的處分,且使用時間不明,如何使用不明,份額不明;6.據瞭解,該房產為單位福利房後房改的,立遺囑時還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屬於無權處分;7.無遺囑人字跡比對樣本,無法核實為遺囑人親筆書寫。

「律師說法」為何自書遺囑也常被法院認定無效?

綜上,即使是自書遺囑,也要嚴格依法而書,慎重對待,表述要具體明確。否則,一不小心就無效了!朋友們,你們怎麼看?歡迎評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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